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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事故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出现新的特点。以前发生医疗纠纷以后,一些患者和家属往往采取一些较为冲动和激烈的方式了处理,致使纠纷不断恶化,现在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的进行,人们已经开始自觉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疗事故纠纷解决关键是要有效的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使患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与充分的补偿,又要保证医方医疗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积极性。因此,加强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性质和会构成。首先比较了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医疗事故的概念,认为医疗事故的概念应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然后通过对医疗事故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比较,认为医疗事故责任应界定为侵权责任,才更有利于保护患者与规范医疗行业。最后是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本文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应由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构成。 第二部分是对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情形的研究。医疗事故作为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应为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医方和患方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人们形象的称其为“举证责任倒置”,这一制度将医患双方的程序权利和义务合理划分,对于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缓和医患之间的冲突具有积极意义。规定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免责情形目的是对无过失的医疗行为所致的损害实行免责,以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文认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有七种免责情形。 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现行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在事故鉴定方面,主要表现在鉴定机构独立性不够,鉴定程序规定过于简单,鉴定结论缺乏足够的权威;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限、标准太低,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性的赔付,对受害人缺乏公平;在医疗保险方面,尚未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导致患者权益不能得到实际有效的保护,也使医疗机构难以负担巨额赔付的经济压力,使医务人员动辄得咎、如履薄冰,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立法建议。首先,应确立在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中具有最终鉴定效力的机构,合理设置鉴定等级,完善鉴定的回避、质证、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