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危险状态出现后的犯罪中止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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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中当行为人实施了危险行为并造成了危险状态,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消除危险状态并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能否成立犯罪中止一直困扰着理论学界。对于该问题,理论界存在三种观点,分别为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和实害犯中止说。危险犯既遂说认为,对于所有的危险犯,只要危险状态出现,危险就已经成立既遂,由于作为犯罪停止形态的犯罪既遂与其他犯罪停止形态相互排斥,不能共存,危险犯既遂后没有犯罪中止存在的空间。然而危险犯既遂说却遭到了其他学说的强烈质疑,无论从刑事政策,犯罪中止的立法原意出发,还是从罪刑相适应、刑罚谦抑的角度考虑,持中止说的学者都认为中止说具有更强的说服力。危险犯中止说认为,尽管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危险状态的发生,成立危险犯的既遂,但之后的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仍应当评价为犯罪中止。实害犯中止说认为行为人的犯罪过程应当是一个整体,即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危险状态的发生,但是在实害结果发生之前,避免实害结果发生的行为仍然可以评价为中止行为,是对实害结果的中止。理论学派各执一词,对于该行为的定性至今仍未得到解决。本文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从四个案例入手,对于该问题究竟属于何种犯罪形态进行引入。第二部分是对危险犯既遂说、危险犯中止说、实害犯既遂说的理论观点的介绍,并对各个学说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是对之前理论争议的聚焦,上述三种理论学说主要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危险犯是否同时具有既遂未遂形态,犯罪中止的“犯罪过程”和“犯罪结果”的具体释义展开。笔者对此进行了自己观点的阐述,认为危险犯应当同时存在既遂未遂形态;“犯罪过程”应当指从犯罪成立到犯罪既遂,“犯罪结果”就是指犯罪既遂要求的结果。第四部分笔者对危险犯进行分类,对危险状态在犯罪构成中所起到的作用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要件的危险犯,此时自动挽救行为不能视为犯罪中止行为,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二是将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犯罪成立要件,此时自动挽救行为可以视为犯罪中止。第五部分是将第一类危险犯的既遂条件进行界定,尽管既遂后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在既遂成立之前的阶段,仍然有犯罪中止成立的空间,此时区分既遂未遂的标准至关重要,对于既遂标准认定的不同,会直接影响犯罪中止的存在的空间,影响到犯罪行为最终的刑量结果。第六部分运用上述理论对第一部分的四个案例做出具体分析与应用,以期对于这一争议问题做出圆满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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