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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补正,是行政主体因其程序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一,是对行政行为的轻微程序瑕疵的“治愈”。该制度的产生,是行政程序价值理念日趋成熟的必然结果,体现了现代行政程序法治的理念。行政行为的补正制度,长期存在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发挥着独特的价值与功能,其优越性是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或者变更等其他责任形式无法替代的。 我国传统上程序法治观念的淡薄,带来了行政程序立法上的滞后。尽管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可以寻到补正制度存在的痕迹,然而立法上补正称谓的混乱、标准的模糊以及适用范围的不统一,导致实践适用中的混乱与无序。因此,我国有必要借鉴并吸收国外先进的行政法治理念和立法实践,建构统一的行政行为补正制度,为完善我国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呼声日趋高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正在酝酿之中,我们应借此契机,将行政行为的补正制度纳入行政程序法典中,使其与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等构成完整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体系,推动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进程。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对行政行为补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综合比较了国内外学者关于行政行为补正的各种观点后,将行政行为的补正定义为:“对存有程序轻微瑕疵的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事后补救,使原本违法的行政行为因补全要件而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并使其法律效力得以维持。”然后,文章对行政行为补正的外延进行了说明,对行政程序、行政程序瑕疵、轻微瑕疵的认定标准以及“法”的范围作了具体的界定。为加深对补正概念的理解与认识,文章进一步将补正与其他相近概念如行政行为的改正、更正,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形式如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转换进行了比较与区分。 文章第二部分阐释了行政行为补正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认为行政程序双重价值理论、诚实信用原则、公正与效率并重的价值目标和责任行政理念等四个方面是行政行为补正制度产生的原因。 文章第三部分是对国内外行政行为补正制度的实证分析。首先,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行为补正制度的理论和立法实践进行了考察,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