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的关联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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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行为和惩罚性赔偿看似两个没有多大联系的论题,但实际上二者之间存在的关联性问题颇多,如何合理构建起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尤为重要。民事欺诈行为包括法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和侵权责任法上的欺诈行为,二者在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都存在不同之处。法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的构成只需行为人的欺诈事实导致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并因此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是导致该法律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侵权责任法上的欺诈行为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构成必须要有损害事实的产生,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则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惩罚性赔偿是为了惩罚严重不法行为,并阻止这种不法行为再度发生,而令不法行为人承担的除实际损害之外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范畴。法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和侵权责任法上的欺诈行为,因为其本身的反道德性以及现代民法发展的社会本位和人为关怀倾向,使得二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都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可能。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法律的比较法考察发现,民事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应该遵循以下逻辑:法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的构成因为无需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其直接导致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并不会直接产生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也就不能直接以构成法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为由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所以法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结合其造成的损害事实这一客观要件而进一步评价为侵权责任法上的欺诈行为。换句话说,民事欺诈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最终都在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但是因为惩罚性赔偿本身也存在巨大副作用,所以我们仍需注意的是,即使民事欺诈行为都满足侵权责任法上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也不一定就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最终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还要取决于是否满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以及一些重要的考虑因素。现阶段,我国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欺诈行为的范围应当适度地扩大,适度扩大的依据包括民事欺诈行为所涉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差异,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以及民事欺诈行为侵害民事权益的聚合性、社会公益性等标准。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民事欺诈行为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评判路径应当是:是否构成法律行为中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法上的欺诈行为—同时是否满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文章通过对民事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这些相关问题的阐述,希望对合理地建构起民事欺诈行为与惩罚性赔偿的关系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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