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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的地方就有可能有一个有组织的处罚体系来惩治违反此法律体系的行为。尽管已经有许多公约和条约规定对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处罚,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国际机构的参与,国内法院在处罚方面一直处于优先地位。本论文旨在研究国际刑事司法在不同阶段的演变发展。整篇文章分为三部分,每部分两章。 第一部分分析了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进程。国际刑事司法制度克服了许多困难,多个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是国际刑事司法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历史上首次对一位国家元首进行了逮捕和审判。对斯洛伯丹·米洛舍维奇及其他官员的起诉是过去十年中最重要的事件。而且,强奸和性暴力首次被确认为战争罪。此外,1998年7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规定及其生效代表了规范武装冲突的法律准则的执行转折点。与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不同的是,国际刑事法院是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基于对国内法院的补充性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包含了关于受害人问题的颇具革命性的条件:受害人可参与某项程序并提出索赔;此外还建立了帮助受害人的信托基金。国际刑事法院保护出庭受害人和证人的相关能力也具有同等重要性。 第二部分对国际刑事司法所遇到的障碍和困难进行了研究。财政压力和政治影响对公正司法会造成障碍。捐助国家利用其金钱力量来影响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院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工作。由于受联合国管辖,前南法庭和卢旺达法庭很难忽视国际社会的政治诉求。在困难方面,国家不合作的因素必须考虑。大国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对立将阻碍国际刑事法院对许多罪犯的审判,并削弱法院的力量。补充原则最具重要性。授予国家法院审判优先权必然会导致作秀审判和特赦行为,赦免和真相委员会的行为都将成为国际刑事法院运行的巨大障碍。 第三部分集中阐述了国际刑事司法的未来。首先重点考察国际刑事法院和联合国的复杂关系。一方面,安理会对于帮助国际刑事法院执行其决议有着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有关侵略罪的定义问题,和大会对法院的资助问题都将会影响法院机制的运行。最后,本部分通过探讨新体制的出现,国际/国家混合法院,冲突后情势下对赦免行为进行处理的必要性,及为促进和提高国际刑事司法而必须做出的努力,从而对国际刑事司法的前景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