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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是当前中国社会的热点问题,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农村问题的复杂性,体现在它不是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一种系统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农民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社区建设等方面。那么,农村土地问题自然也在这一系统工程中。本文就将对农村土地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农村土地纠纷的实体性制度加以探讨。全文共三章。第一章探讨农村土地纠纷类型、特点及成因。有关农村土地纠纷类型划分的标准,本文在总结既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划分标准,即农村土地纠纷的性质和法律规定。根据该标准,农村土地纠纷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征收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农村土地纠纷是社会纠纷的一部分,这类纠纷既具有一般社会纠纷的共性,更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些特点可以总结为纠纷范围的广泛性、纠纷主体的多样性、纠纷内容的复杂性和纠纷规模的群体性。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呈多发态势,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因在于法律规定与乡规民约、农村传统习俗相冲突、农村集体土地成为市场博弈的中心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现有土地立法和政策的挑战。第二章探讨农村土地纠纷的实体法律制度及其实践。首先分析了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更:土地改革、合作化和家庭承包责任制。其次分析了农村土地纠纷的实体法律制度及其实践。这部分主要分析了四类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土地征收纠纷、土地流转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所涉的实体规范及其实践。最后还细致剖析了农村土地纠纷的实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探索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实体法律制度之完善措施。这一部分有四个方面内容。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方面,应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建立待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在土地征收制度方面,土地征收补偿价值应市场化、补偿方式应多元化,同时应重新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方面,应立法确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合法性和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市场。在土地权属制度方面,应完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制订更完善的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