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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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作为一类具有特殊性的作品,其创作不仅需要大量创作者进行创造性投入,还依赖着非创造性成本的投入,因此视听作品中存在着投资者利益与创作者利益如何配置的问题。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会发现其存在着投资者与创作者利益不平衡的问题:从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概念看,我国视听作品创作者身份不清、范围未得到明确,制片者的概念也与实践存在较大差异而显得模糊不清;现行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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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作品作为一类具有特殊性的作品,其创作不仅需要大量创作者进行创造性投入,还依赖着非创造性成本的投入,因此视听作品中存在着投资者利益与创作者利益如何配置的问题。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会发现其存在着投资者与创作者利益不平衡的问题:从视听作品著作权的相关概念看,我国视听作品创作者身份不清、范围未得到明确,制片者的概念也与实践存在较大差异而显得模糊不清;现行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没有充分考虑作者权体系下精神权利以及创作者归属的问题,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远大于对创作者的保护,双方利益差距较大。本文从我国著作权法的基本法理与体系出发,结合我国视听作品以及相关司法实践,对照域外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对视听作品的著作权权属进行分析:首先,虽然我国的著作权法以作者权体系为基础,但是由于视听作品必须有大量资金等非创造性成本的支持,因此从经济激励和实践的角度出发进行著作权利益的分配是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重要问题。其次,著作人身权的特性要求对创作者的价值进行肯定,因此在重视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注重对作者人格利益的界定和保护。最终,应当在著作权权属制度的内涵下寻找视听作品中投资者与创作者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对现有制度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是通过对现行法规则的解读,提出我国视听作品著作权权属制度存在的投资者与创作者利益不平衡的问题以及由此显示在法律文本中的缺陷,包括修法后制度带来的分类标准模糊性问题以及新旧制度中都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是对于需要具体分析的要素和原则的明确。首先是通过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条款与法律修改中草案条文的变化,探究我国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著作权权归属制度的价值取向;其次,对视听作品的分类是否必要进行探讨,即是否需要对视听作品进行分类才能完成投资者与创作者之间权利归属的准确规定或者分类是否有利于明确此点。最后,将作者权体系国家和版权法体系国家中几个典型国家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寻找两种法律制度中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第三章是对于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主体因素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分析。第一,对于视听作品背后的行业特征进行分析,分析视听作品行业中所谓制作者的作用,从视听作品著作权经济价值的角度探讨制作者对著作权的需求和获得权利的合理性;第二,对于在具体的视听作品中的投资者与创作者、创作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对创作者在视听作品形成中的作用进行分析,寻找创作者对著作权的需求及其获得权利的合理性;第三,是对于前两者中总结出的投资者利益与创作者利益进行平衡性分析,从著作权理论、法经济学等角度,根据两者的需求寻找平衡方式,确定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的指向。第四章则是通过上述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传统和实际情况对我国视听作品的认定及其著作权权属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尝试改善目前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制度中投资者与创作者利益不平衡的问题;并尝试构建二次获酬权制度以在后续分配中保证视听作品中创作者可获得的经济利益,以期进一步趋近视听作品著作权制度中投资者与创作者的利益平衡,对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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