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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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作为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资料,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要求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权益,而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则需要个人信息自由流动,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商事交易的国际化使得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愈加频繁,个人信息所承载的经济价值得到充分利用,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与国家信息安全等问题越来越不可控,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相关立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化解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带来的经济价值与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摆在各个国家面前的主要议题。通过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中基本问题、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相关立法以及域外立法实践进行研究和总结,为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提出完善建议。主要内容和逻辑结构如下:第一章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基本问题的梳理。首先,对个人信息的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依托于学界诸说和现有规范依据,剖析出在国际范围层面具有普遍共识的个人信息内容。其次,在对个人信息进行深入了解的基础上,对其跨境流动内容进行了深入了解,从跨境流动的界定方式明确了文章的研究范畴基础。最后,基于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结合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这一活动的特殊性,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目标进行阐释和梳理。第二章通过对现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尽可能周延地整理,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相应的规范基础。同时,通过检视规范性文件在实践操作层面中的具体效果,发现在现有的调整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相关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还存在缺乏系统性的规范指引、安全保障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本地化存储适用性不强、监管主体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等诸多问题。分析其原因在于我国现有的个人信息立法内容分散且效力层级低,在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活动中缺乏安全评估程序的高效约束,在相应的法律规制举措中呈现出域外效力内容不完善的特性,同时在对现阶段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监管主体的职权设定方面还具有模糊性。第三章通过域外三类典型立法模式的梳理和研究,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举措进行国际比较,总结其经验教训、学习其有益经验,以期为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欧盟有关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特点在于对个人隐私的最大尊重,主要以对他国进行充分性认定为原则,辅之以标准合同和约束性公司规则等其他保障措施为例外,达到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保障和个人信息经济价值合理利用之间的平衡状态。但其较高的充分性认定条件苛刻难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的国情要求,其可能的突破性方向在于借鉴标准合同的适用,提高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制的可行性。美国有关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特点在于通过行业自律模式来积极推动个人信息跨境自由流动,以期实现个人信息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其主要的法律规制内容一方面在于通过设定相应的用户隐私保护条款从而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活动提供最大程度的兜底性规制,另一方面在于通过设立网络隐私认证机构对个人信息进行跨境流动的业务和服务。但若仅靠网络隐私认证机构等行业自律手段进行规制极易导致行业自律机制的失控,其借鉴意义在于通过加强用户隐私保护条款的科学性,在对个人隐私进行合理保护的同时,还对个人信息主体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进行了补强。俄罗斯有关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规制特点在于采取全面严格的个人信息本地化存储措施,最大程度上保障国家安全,以免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过程中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被非法利用侵害国家安全。但此种规制手段的约束性程度较高,易导致阻碍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其借鉴意义在于对主管机关的权限设置,实现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有益平衡。第四章对我国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规制活动提出可能的完善建议。实现个人信息有序并合理的跨境流动,我国更适宜选择统一立法并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模式,立法可以选择个人信息主体权益与经济价值并重保护的原则。在此基础上,将个人信息收集者义务进一步明确,将立法内容与国家标准相衔接,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提供指引和保障。此外,个人信息出境的评估机制可以借鉴欧盟的标准合同条款,制定适合我国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实践的合同机制,可以通过域外效力制度的构建、专门监管机构的设立来保障合同效力,并进一步建立兼顾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国家信息安全和经济发展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法律体系,从而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构筑一个完整的安全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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