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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条件作为逮捕条件的消极因素,是逮捕制度的核心所在,明确逮捕的必要性条件有利于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现代法治国家基于无罪推定原则和比例原则都对逮捕的必要性作了严格限制,我国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逮捕必要性的具体内涵,导致司法实践中“必要性”判断的随意性,产生了很多弊端,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本文拟通过对逮捕必要性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揭示其产生原因,重构我国的逮捕必要性条件,以降低我国逮捕的适用率,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本文共计三万余字,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本文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了研究我国逮捕必要性条件的重要性。与西方国家的逮捕制度不同,我国的逮捕是一种附随羁押的强制措施,其直接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控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严格限制逮捕的必要性条件。但目前,我国逮捕必要性条件存在严重的立法疏漏,导致司法实践中不能科学把握其评判标准,逮捕适用的恣意化严重。明确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含义和判断标准,建立有效的证明机制和审查机制,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第一部分研究了逮捕必要性的一般原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先进立法例的比较考察,明确了必要性的含义和判断标准。逮捕是干预公民宪法权利的强制措施,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有效判决前均被推定为法律上无罪,其人身自由不容剥夺,因此,在适用逮捕措施时,必须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审查逮捕是否必要,只有这样,才能将羁押对自由民合法权利的侵害降至最低,保障人生而有之的自由权利。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逮捕必要性立法现状和相关司法解释现状,指出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何为“逮捕必要性”,此种立法疏漏导致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逮捕适用标准,无逮捕适用率低,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损害司法权威并造成诉讼资源的巨大浪费。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逮捕必要性适用现状的原因分析。我国长期存在“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羁押替代措施,律师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司法审查的行政化和司法救济的虚无化是诉讼制度上的原因;有罪推定的理念导致“口供中心主义”,这是我国长期存在的诉讼观念;公安机关的破案压力,数字化的考核机制以及缺乏风险评估机制是逮捕必要性适用现状面临的现实原因,三种因素共同作用,导致我国逮捕必要性审查被严重虚置。本文第四部分研究了完善我国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进路,主张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对其进行改革。立法上应当明确“有逮捕必要”的含义,进而细化“无逮捕必要”的具体情形,建立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和风险评估机制,改革现有的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发挥律师作用,对取保候审措施进行改造,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强调“无逮捕必要”不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