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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的归属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其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至今未有定论。这不仅仅成为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的一大难题,还涉及到未登记名义方配偶与登记方配偶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当登记名义方配偶的债权人申请执行该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时,未登记名义方配偶是否能够以涉案股权共有人的名义排除涉案股权的强制执行,这一冲突在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审判不一。本文将从一则真实案例出发,从共有的客体、婚姻财产共同制的内涵以及股权的性质和特征出发判断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归属,全面分析股东配偶的债权人与非股东配偶之间利益冲突的问题与解决,进而从不同角度提出笔者的观点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情况并提出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得出两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为杨兴模一方名下的遵义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个争议焦点为杨兴模的配偶能否对该股权的一半排除债权人对登记名义方股东杨兴模启动的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通过两个争议焦点引出本案所研究的主题即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归属问题。第二部分为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界定。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从时间上分为婚前取得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和婚后取得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从取得方式上婚后取得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又分为四类,笔者对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界定意在指出本文分析论证的重点对象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第三部分为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的理论分析,笔者首先总结了关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有的学理之争,通过学者不同观点的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及理由。其次,从共有的客体、股权的性质和特征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夫妻一方名下股权能否成为夫妻共有的对象,并进一步提出夫妻共有的对象应当为何物。第四部分为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的理论分析,笔者首先分析了未登记名义股东方配偶与登记名义股东方配偶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意在提出这一冲突在立法中无法找到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困境的现状。其次根据这一困境,分别对学者提出的不同观点加以分析论证,有的学者依据股权实质归属原则认为夫妻一方名下股权不能全部执行,有的学者依据权利外观主义认为可以全部执行,通过对不同学者理论的主张分析,以期对夫妻一方名下股权问题中未登记名义股东配偶和登记名义股东配偶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解决有所帮助。第五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得出本文研究案例的结论。一、杨兴模一方名下的遵义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杨兴模的配偶曹会对该股权的一半不能排除债权人对登记名义股东杨兴模启动的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第六部分是完善我国夫妻一方名下股权的思考及建议。基于前文对夫妻一方名下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未登记名义方股东配偶和登记名义股东方配偶的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的理论观点的梳理,进一步提出关于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在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制度、权利外观在强制执行中的作用以及法律交叉适用等方面提出笔者的几点建议,以促进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归属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