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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制度构建理念以及对制度价值目标的认识不足的问题,环境信用制度当前并未取得很好的运行效果,社会主体环境行为失信多发,对我国生态环境治理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当前针对环境信用制度的研究存在概念不清以及“应激性”研究两大问题,必须明确环境信用制度的概念,了解其制度设计的基本目标,才能真正理清当前该制度发展应当遵循的路径。环境信用制度的前身是环境行为制度,自2000年后者建立起,环境信用制度经历了萌芽、地方实践以及全国实施三个阶段,在地方局部起到了一定作用的环境信用制度,到了全国实施阶段,对该制度实施统一性,协同性以及制度效果的要求显著提升,该制度设计及实施中的问题开始展现。环境信用制度的问题根源在于部门立法理念的限制以及对于制度潜在价值的认识不足,必须对此首先进行纠正,才能妥善解决环境信用制度面临的问题。而环境信用制度之所以运行不力,还有其他原因。首先是社会主体对其缺乏制度信任,该制度的根本优越性所在——“多元治理”机制无法发挥。从制度具体构造的层面上来说,根据“信用”的两重定义,环境信用制度可以分为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与环境信用运用制度两部分,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目前存在“评价主体单一”、“参评主体范围过小”、“标准与程序不规范”等多个问题,而环境信用运用制度则存在政府运用无衔接,社会运用无制度保障的问题,必须予以解决。由于环境信用制度从指导思想到具体构造都存在问题,且其在未来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该制度应当进行重构。而当前制度环境、技术环境及文化环境的变化,也使环境信用制度的重构成为可能。环境信用制度的重构必须遵循三重理念,制度构建的普遍指导思想——提升制度信任;信用制度发挥制度效能的必要理念——信用权建设;以及环境信用制度具有的三重价值目标——建设社会信用秩序、优化资源配置以及生态环境治理的平衡。在此三大理念的指导下,以环境信用制度内在的基本法律关系的重构为进路,对环境信用制度内部的四类法律关系:“环境信用信息收集法律关系”、“环境信用评价法律关系”、“环境信用提供法律关系”以及“环境信用运用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下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进行探讨。了解各类主体在环境信用制度中的配置,以及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制度重构,完成对环境信用制度制度信任的获取与提升,保障社会主体的信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