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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商标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完成了从一开始指示商品的来源和出处到如今保证商品的质量的转变。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推动了商标许可制度的发展,促使商标许可制度从禁止许可到自由许可演变。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都规定了商标许可人质量监督义务,即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管,避免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一致的商品。然而,世界各国法律对商标许可中的商品质量控制制度都缺乏体系化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对此有过概括性的规定,但对商标许可人应当如何进行监督,如果没有履行监督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我国法学理论界对商标许可中的商品质量控制制度的研究也比较少,不够深入。 本文第一章对商标许可商品质量控制进行了详细的介绍。通过对美国和中国法律相关规定和理论的介绍,呈现商品质量控制制度在中国与美国之间的差异,同时说明商品质量控制制度不仅仅是中国特有的制度,在国际上也是存在的。第二章对商品质量控制的制度基础进行了论证和说明,肯定了商誉在这一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本章着重运用法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论证商品质量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第三章对于这一制度的具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对商标法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运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本文主要的学术创新点。通过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对商标许可中商品质量控制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当然本文对商品质量控制的具体制度的探讨,特别是法律责任的论述也是近来商标法理论界很少论及的。本文从外观生产者理论和报酬责任理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许可人应当与被许可人承担商品缺陷的连带责任。本文拓宽了商标法基本理论的研究视野,而且让大家认识到经济理性在商标活动中的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