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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对于生态责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生态损害发生后的事后追究机制和补偿方式,而忽视了对于生态环境而言最重要的事前控制。生态环境的损害是长远持久、并难以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所以就需要采取事前的控制措施以减少生态损害的发生几率,将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遏制在源头。传统能源开发企业是对自然界存在的能源直接进行支配,是维护生态系统平衡的重要力量,并且传统能源开发企业为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动力,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因此它的生态责任情况格外引人注目,同时生态环境的脆弱性以及能源资源的有限性也决定了传统能源开发企业在进行能源勘探、开采、加工、运输以及销售的全过程必须承担其生态责任,并严格遵守事前控制制度。事前控制措施在解决能源环境问题中的重要作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简单、模糊的规定形成鲜明的对比,这也致使我国能源环境问题一直以来不但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反而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需要针对我国事前控制相关规定的立法缺陷,来弥补完善我国传统能源开发企业事前控制方面的生态责任制度。本文站在为实现生态环境持续发展以及经济社会持续进步的角度,第一部分介绍了传统能源开发企业建立事前控制制度的意义,同时对传统能源开发企业生态责任事前控制的特殊性进行分析,指出作为这样一个群体生态责任事前控制对于整个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介绍我国法律对事前控制措施的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我国现存的相关事前控制的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规划制度等,并对制度加以分析,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只有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漏洞才能更好的进行制度的完善,解决法律有效性不足、法律责任定位不合理、立法指导思想滞后以及制度体系不完备等问题,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第三部分通过对美国和英国政策法律中事前控制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整体污染控制制度、命令控制与经济激励相结合原则等进行分析以及两国传统能源开发企业——埃克森美孚公司和BP公司的生态责任制度情况分析,探寻其传统能源开发企业不断发展的根源,找寻到其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以保证我国在对传统能源开发企业事前控制措施的制定中少走弯路,制定更为有效、富于可操作性的事前控制措施。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传统能源开发企业生态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方面是事前控制措施本身的制度完善与构建,主要是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完善、环境托管金制度的构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生态补偿责任机制的完善以及能源环境管理计划的构建五个方面来论述,另一方面是从社会其他推动力量着手来加强事前控制措施效用的发挥,主要是生态责任标准、独立第三方的监控和审计以及政府推进来实现传统能源开发企业生态责任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