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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被明确规定为有关冲突方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应遵守的“最低限度”的行为准则。并且,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法发展的情况来看,共同第三条已被公认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考虑到当今大多数武装冲突都是非国际性的,因此共同第三条的应用至关重要,需要对其予以充分尊重。共同第三条标志着一个突破,因为它首次涉及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局势。共同第三条确立了不容克减的基本规则。它像是“公约中的小公约”,以简练的形式归纳了日内瓦公约的基本规则,并且使其适用于非国际性冲突。非政府武装实体作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一方,其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主体地位不容忽视。但是共同第三条所提出的“最低限度”人道保护要求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些障碍的存在将对武装冲突法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本文将对共同第三条与非政府武装实体之间的关系予以探讨,并尝试提出该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架构:第一章介绍共同第三条的基本概念,并对共同第三条订立的历史背景进行审视,注意到尽管共同第三条最终得以确立,但其背后仍有各国国家利益的博弈,并且这种政治利益较量所带来的妥协结果为共同第三条之后的适用遗留了漏洞。第二章介绍了共同第三条适用涉及的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概念以及其在适用时的模糊性。第二是共同第三条约束非政府武装实体的法理基础,主要介绍了三大理论:习惯法理论、第三方承认理论,以及法律管辖理论,并分别指出了各理论的不足。第三章具体阐述了共同第三条在约束非政府武装实体时所面临的障碍,主要包括四个问题:国家政府与非政府实体之间国际法律地位不平等,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概念模糊,非政府实体缺乏遵守共同第三条的意愿,以及非政府实体的特殊法律地位使其难以满足共同第三条的羁押条款规定。第四章主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分析了保障非政府实体遵守共同第三条的方式。从国内层面出发,首先要坚持共同第三条的人道保护目标以及非政治性,并通过引导双方订立特别协定的方式使公约获得适用。同时问题的解决也要求国家政府给予非政府实体成员有条件的豁免,并在所管辖范围内尽可能传播国际人道法规则,信守与非政府实体间订立的特别协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联合国、国际刑事司法机构也对保障共同第三条的实施建立了有效的辅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