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孝道”——以清代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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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要探讨的,是以清代为中心的几类突出孝行:割股疗亲、万里寻亲、血亲复仇、女孝。并试图总结出中国悠久孝道传统中的某些规律。   第一章是对割股疗亲的讨论。除了战乱和饥馑外导致的食人外,中国历史上另有一种基于道德因素的食人--“割股疗亲”。若从其较大规模出现的唐代开始计算,至民国年间逐渐绝迹,共持续了一千多年。这种食人行为并非因战乱或饥荒的权宜之计,同时,大量割股疗亲者获得了国家或地方的旌表。这一行为产生的社会文化背景以及长时间延续的原因,便极为值得探讨。   由本章的研究发现,中医悠久的人部药传统,为割股疗亲提供了医学理论基础。使割股由最初单一治疗羸疾,转为包治百病的孝行符号。汉唐佛教的兴盛,导致舍身观念深入人心,为割股提供了强大的精神支持。而割股所能获得的实际利益,如免除徭役、旌表门闾等等,又是最为现实的驱动。这些,都是这一沿习千年的奇特习俗的形成原因。而割股中较为极端的一种形式--割肝,在进行大量事例和中医学的分析之后,竟然是一个伪命题。   第二章是对万里寻亲的研究。万里寻亲是一类至今仍不断有人实践的孝行。在清代,它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行孝模式,在全国各地都被广泛记载。与割股疗亲产生的巨大争议不同,万里寻亲行孝方式自诞生之日起,就备受赞扬,上至天子士大夫,下至庶民,无不对孝子表示钦佩之情。清代寻亲孝行,除华中地区相对数量较多之外,寻亲之举与地方宗族意识的强弱并无特殊关联,地区分布不均,并非必然的孝行。   由于中国人对血统纯正和谱系完整的固执,寻亲孝行中屡屡发生的滴血认亲之举就极富意味。通过对大量滴血寻亲事例及清代血缘关系案件的分析,发现滴血认亲在当时人看来是判断血亲关系的可靠手段。而事实上,所谓滴血渗入骸骨,完全是操作问题。孝子历尽艰辛,迢迢万里背回故乡的,很可能是全不相干的陌生人的骨骸。   为彰显孝敬之诚感天,报应之道不爽,寻亲孝行中神迹屡现。古代交通和通讯手段远不及现代便捷,较之广阔无垠的天地,人力显得格外渺小。神迹为茫无头绪的孝子指引了一条明路,孝子循着神意最终找到亲人,对升斗小民更具震撼性。除神迹引导之外,孝子也常常得到他人的帮助,形成了天人交感的寻亲体系。   寻亲孝行的副产品,是本章讨论的另一重点。一类为孝子本人无意或有意为之的书、画等,这在孝子是无心插柳之举。一类则是他人为弘扬孝道,将孝子寻亲事迹以各种艺术形式传扬,这便是有意栽忠孝之花。文本和现实互相融合,彼此驱动。   第三章是对血亲复仇的思考。血亲复仇的合理性,在今天的法学界,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公平,血亲复仇虽为私力救济,却也部分体现了原始的公平原则。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先秦儒家确立“父仇不共戴天”的孝道原则,与后世的律法产生了原则上的冲突。国家对血亲复仇态度的反复变化,正是儒法之间此消彼长的结果。总体说来,逐渐成熟的国家试图以律法限制血亲复仇。   而在此类案件判决过程中,儒家孝亲思想又很容易占主导地位,因此对复仇者多赦免或减刑。从更大的儒家伦理框架来说,国家既为“家天下”,百姓皆为皇帝的子民,皇帝为象征概念上的“父”。由此逻辑推理,血亲复仇者必然忠于君父,在道德上是值得信赖的,与最高统治者的价值取向根本一致。   清代法律对私力复仇的规定是历代最为详尽的。从表面看来,法律条文当然很公正。但直至清代,中国并未进入真正的法治社会,对大多数民众来说,法律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在人治社会中谋求法律平等,无异于一个乌托邦的梦想。因此,当仇人为有权有势之家时,孝子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就极为艰难。事实上,很多血亲复仇者都是在申诉不果,仇人长期逍遥法外之后,不得已而以身试法。少数孝子在复仇之后,遇到信奉儒家准则的官员,得以免于处罚。无论属于何种情况,法律在其中都不起决定性作用,   另有数类血亲复仇,亲人或为敌军所杀,或为盗贼所害,或为猛兽所伤,孝子为亲复仇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古人杀盗贼、杀虎豹豺狼,杀得理直气壮,毫无顾忌。现代人就不能如此率性而为。这些复仇行为在今天,是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是为古今有别。   最后一章是对女孝的探讨。正如女性在其他领域的历史中被遮蔽一样,女性的孝行在男性书写的史书中,同样处于严重缺失状态。自《魏书》以后,正史基本确立了男女两性的表彰模式,《孝义传》成了男性的专利。女性的孝敬事迹,只能从《列女传》中寻找。这就在无形中确立了男性在行孝中的绝对主体地位。行孝场所想当然在“厅堂”和“宗祠”,而非“闺阁”或“庖厨”。   自宋代以后,知识阶层对女性的评价标准愈来愈重贞节。节烈为上的标准在清代达到了巅峰。虽不能称其为评价女性行为的唯一标准,却无疑是最重要的标准。孝行与贞节相比,就显得无足轻重了。   所谓节孝、贞孝,或为亡夫守节的孝妇,或为未嫁夫死之贞妇。论者首重其贞节,次及其孝。行孝事迹在守节、守贞的叙述中一笔带过,视为理所当然。以宗族利益看来,节孝、贞孝妇人在夫死后,暂时替代了丈夫在家中的位置,上奉翁姑,下抚遗孤,尽丈夫未尽之责。她们的任务是为夫家保留血胤,使香烟得以延续。贞孝女性又分为两种,嫁殇者与矢志不嫁者。清人对后者的评价更高。以男性宗族体系的传承看来,女子不嫁事亲,实为家门不幸,这意味着家中无男丁,或男丁尚未成年,无法奉养父母。此时女性就必须牺牲自己的终身幸福,不嫁侍奉双亲。既为守贞,又是尽孝。   清代女性所处的环境较前代更为封闭,基本局限于“内闱”之中,较少外部因素的影响。这样的环境有利于思想的灌输。清代女性教育类书籍《女诫》、《女训》、《女孝经》等的著作和发行量都是空前的。除了这类公共读物之外,不少家庭编有家规、家训,规范家族女性的行为。女性在幼年所接受的教育,读过的书籍,必然深刻地嵌入她们地潜意识,成为日后的行为准则。当她们面临人生的重大选择时,书中的价值理念便会在脑中闪现,指引她们的选择。依照拉康的理论,礼教一旦内化为精神,就会对人性产生侵凌,主体为概念吞没。孝女、孝妇们的选择究竟是出于天性,还是后天教化之功,就愈加模糊难辨。   在男性的孝敬系统中,女性扮演的无非是辅助性的角色。正如女教书籍所定的论调,女性是较为低等的性别,若知忠孝,便是难得的事。本章的最后一节便是对男女两性孝行模式的比较。清代男性主要的三类行孝方式中,女性对割股疗亲参与度最高,血亲复仇其次,万里寻亲最少。女性与男性行孝模式的基本同化。人们在评价女性孝行的时候,往往将之与男性相比较,并在对比中肯定其价值。既然男性的孝行女性都身体力行了,是否可以说,男女两性在行孝这一领域是平等的。两性的真正平等,并非男性做什么,女性同样能做什么如此简单。在行孝过程中,两性地位亦是不平等的,男性主流价值体系对女性实施着严苛的标准。女性在行孝的同时,更须严守贞节,以保证财产的纯洁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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