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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所作出的团体性质的法律行为。股东大会决议一经有效作出,对全体股东、董事、监事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指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程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从而使得该决议因存在瑕疵而被撤销、确认无效和不成立。本文主要就决议可撤销、无效和决议不成立三种瑕疵形式展开讨论,具体地分析了它们的诉讼事由以及不同类型瑕疵的治愈方法,并针对瑕疵诉讼中面临的诉讼原告、被告的确定、起诉期间、诉讼担保以及判决的效力问题阐明观点,最后就我国立法中关于公司决议瑕疵规定的缺陷,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有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效力范围以及公司决议瑕疵的概念和立法规定。公司决议是具有团体性质的法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要件的公司决议属于瑕疵决议,法律对程度极其严重瑕疵决议视为其不成立,对内容违反法律的瑕疵决议视为无效,而对程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瑕疵决议视为可撤销。第二部分论述了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类型、事由及瑕疵治愈。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有决议无效、可撤销和不成立三种情形,它们之间彼此是有区别的,不同的瑕疵决议所产生的原因也是不同的,部分瑕疵决议在满足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治愈的。第三部分论述的是股东大会决议诉讼程序,包括诉讼原告、被告的确定、起诉期间、诉讼担保和判决的效力。诉讼原告有权在法定起诉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应当出庭应诉,对股东的恶意起诉,被告公司有权要求其提供适当的担保,法院作出的判决,不仅对将来产生作用,而且在适当条件下对过去也有溯及力。第四部分针对如何完善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提出了立法建议。主要包括:将决议不成立作为一种单独的瑕疵诉讼形式、将股东大会决议违反行政规章的情形作为决议瑕疵的诉由、股东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未必导致一律无效、扩大原告的主体范围以及明确公司为诉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