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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总量丰富、矿种比较齐全的资源大国之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成绩斐然。长期以来,由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中忽视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不断加剧。作为矿产资源大省的黑龙江省,在为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随着很多矿产资源已进入高衰期,资源濒临枯竭,加之多年来的粗放式生产,矿山生态环境也同样面临着诸多方面的问题。本文引用大量事例和数字,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我国特别是黑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现状,列举了全省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导致的经济损失。在此基础上,深入剖析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可持续发展观念淡薄;二是缺乏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支持;三是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不完善;四是缺乏统一有效的矿山环境监管责任机制和能力保障;五是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及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并通过研究分析美国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和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备用金制度,提出建立以国家补偿、地方政府补偿、企业补偿为核心的补偿体系。以法规完善、政策制定、组织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为支撑系统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框架构想。主要包括: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这是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首要任务;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基金制度,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提供资金保障;建立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财政长期补给制度,重点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建立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现矿山环境资源化和环境治理产业化。
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框架的指导下,明确提出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具体措施。一是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基金。通过建立专项基金,广泛吸纳各方资金,将零散资金集中使用,采取滚动式发展和循环使用的方法,使基金逐渐扩大规模,着力解决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短缺问题。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资源化收益金;罚款罚金;社会捐助资金。二是重点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环境治理的产业化和治理项目的资源化是解决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问题的根本出路。三是完善立法和严格执法。以黑龙江省为例,应尽快出台《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条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四是建立科学完善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应在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区设立多个长期监测站,派驻专业人员进行长期综合观测。切实加强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及方法的研究,完善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五是建立矿山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机制。亟待建立以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管理为中心,以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及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评估部门为技术支撑的统一监管体系。即由执法管理机构依法强制矿山企业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测部门负责对矿山生态环境变化精心监测,为执法管理机关和评估部门提供详实可靠的基础数据;评估部门依据监测数据及时核查对矿山生态环境作出科学的评价,为执法机关提供监督和处罚依据。
总之,通过本论文对矿山生态环境现状及治理的论证和研究,主旨是让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认识到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是决定中国未来发展和生存的重大问题;认识到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是解决当前矿山生态问题的治本之策。只有建立起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的新机制,才能既开发利用好矿产资源,又保护好生态环境,从而促进矿业经济乃至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