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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并不像现在这样活跃、电视网络等社交平台不像现在这样发达的背景下,传统的人格权体系承认人格权中只具有人格利益,这种基本的认知是人格权的非财产属性带给我们的,就算是现实的生活中存在人格要素的商品化现象,人格权的基本理论也不允许我们能承认。但是在当今社会出现了人格要素商业化使用的现象产生了商品化人格权,本文主要是对人格要素经商业化使用产生的财产利益—商品化人格权展开论述。除去绪论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是商品化人格权基本理论;第一是关于商品化人格权的产生问题,主要是从有形人格要素和无形人格要素两个方面论述,结论是我国目前不论从理论还是实践都只承认某些无形人格要素的商业化使用,有形人格要素的商业化使用有违人的伦理性。第二是关于商品化人格权的性质问题,我国理论上目前存在多种学说像“新型人格权说”、“知识产权说”等,笔者分析利弊之后选择支持“新型人格权说”,商品化人格权只不过是人格权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所形成的新的行使方式而已。第三关于选择“商品化人格权”的问题,虽然说学界关于如何定义这一权利有多种学说,但笔者认为权利的名称应该根据权利的性质决定,由于笔者支持“人格权”的法律属性,所以笔者在此处支持用“商品化人格权”进行界定,原因在于“商品化”反应了权利的形成过程,“人格权”反应了权利的性质。第四是关于商品化人格权的合理存在的依据;理论上也是有多种学说,但是笔者支持人格自由说,原因在于商品化人格权是人格权人自由使用人格要素形成的,这种商业化使用是人格自由的体现。其次是关于商品化人格权的比较法考察问题,本部分论述了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和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美国两个国家的立法模式,笔者分析利弊之后结合我国的国情认为我国适合公开权模式生长的土壤,应该同德国一样将商品化人格权纳入人格权体系的范围内进行保护。再次是关于商品化人格权的保护现状,第一是关于商品化人格权的立法保护现状,分散保护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专门的立法进行保护;第二是关于商品化人格权的司法保护,主要是商品化人格权的确认问题和商品化人格权的侵权救济问题;第三是关于商品化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从权利主客体、权利的内容、权利的救济、权利的限制等方面展开论述。最后是关于商品化人格权保护的完善,根据现阶段商品化人格权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现阶段商品化人格权保护的建议;主要是扩大商品化人格权的主客体范围、明确商品化人格权的行使方式,完善商品化人格权的救济制度,明确上品化人格权的权利行使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