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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信息社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受到了国际社会前所未有的重视。各国都在加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制定各项措施遏制侵权,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信息本质,使知识产权客体具有很多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客体的特性,这些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是一种易受侵害的民事权利,表现为知识产权侵权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为了制定遏制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策,必须要分析侵权行为的本质和其发生的原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民事侵权行为,它不表现为对权利客体的非法侵入和毁损,而是对权利客体的非法利用。对这种非法利用,权利人难以控制,特别是在网络和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更容易受到侵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会造成权利人已有财产的减少,多数情况是权利人预期财产利益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而侵权行为人获得了非法利益。知识产权客体诸多本性特征,如公开性、复制性、传播性、信息组合性和广域性,加上现代先进技术被用于侵权,使知识产权保护非常困难,这是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发现、难认定导致侵权行为法律风险低是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具有营利性、投机性,但目前的法律责任或法律制裁还不足以使不法分子放弃对暴利的追求;知识产品是信息资源,它的价值就在于流转使用,知识产品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权利人的市场策略又使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难以避免。当然知识产权侵权成因并不止所列,本文限于篇幅,只归纳了主要成因。遏制侵权行为,首先应当抓住要点,对因施策;其次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协调各项措施;还要达到综合平衡,显示综合效果。我国立法已同国际接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水平也比较高,但已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问题比较突出,对于新情况特别是网络和新媒体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还比较滞后,法律亟待完善。针对本文分析的侵权主要成因,提高侵权行为的发现率和诉讼的便利性是首要问题,应当发挥自助组织与民众力量对权利保护的作用,以及重构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法律制度。不应不顾成本地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同时对于行政处罚权的滥用以及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不利影响应当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