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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之核心价值在于显著性,即当其标注于商品时,能够表明该商品的来源,这是其与商品通用名称根本区别之所在,后者表明的是商品的类别,而不是具体的生产者或来源。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市场参与者意识到品牌的重大价值,纷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然而,任何权利都有限制,商标权自然不能例外。面对权利人不断挥舞着的权利大棒,涉嫌侵权人使出浑身解数对抗权利人的诉求,其中,合理使用通用名称是涉嫌侵权人经常使用的抗辩理由之一。在这类案件中,判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往往成为决定案件结局之关键。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商品通用名称判定之规定相当笼统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各地法院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只能根据各自理解作出判断,由此导致此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了百家争鸣、莫衷一是的尴尬局面。这样的结局既不能使当事人满意,又大大损害了法律的可预测性,同时也破坏了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之间的精妙平衡,有悖商标制度的初衷。本文即立足于我国与商品通用名称有关的商标纠纷现状,从具体的案例分析入手,分析当前通用名称之判定存在的问题,并试图从实际出发探讨解决方案。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商标合理使用及商品通用名称制度概述,考察了商标合理使用之含义,商标合理使用各国立法例,商品通用名称含义之界定,并总结了我国商品通用名称判定之现状。第二部分商品通用名称之判定个案研究,从实际案例出发,探讨我国商品通用名称之判定存在的争议。文章着重分析了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四方面问题,包括地域性名称能否判定为通用名称,非规范性名称能否判定为通用名称,国家、行业标准对于判定通用名称的证据效力,判定通用名称应否考虑该名称历史使用情况。第三部分商品通用名称判定标准之完善。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之局限性,提出构建我国商品通用名称判定标准之解决方案,包括摈弃商标形式标准的不当做法、明确通用名称地域性、规范性之判定标准,明确通用名称判定的时间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