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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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人类为抵御风险而创造的制度,它集合多数个人以形成危险共同体的方式,提供经济帮助并分散消化危险。在现代社会,保险日益成为化解风险、提供社会保障的重要手段。我国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并在2002年进行了修正,该法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的经营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合同解除权制度本身具有双向性:一方面能够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面则可能导致保险人利用其强势地位滥用解除权,损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我国目前仍处于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人凭借其经济和技术上的优势制造各类格式合同、滥用解除权的情形屡见不鲜,这样的做法无疑会使投保人“有险而无忧”的愿望落空,降低了保险人的诚信度,影响了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如何规范及限制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
  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性质与特征。该部分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该解除权的性质和特征并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两大理论依据——最大诚信原则、对价平衡原则进行了阐述,最后提出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制度构建之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法益。第二部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根据我国《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本文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归纳为根本违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客观危险增加和保险合同经过复效期四个方面,并分别进行了比较详尽的分析,对我国立法上相应规定的不足或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评述并提出立法建议。第三部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方式及限制。该部分分别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相对人、方式及行使的限制进行了阐述,在行使的限制部分引入了弃权和禁止反言规则。第四部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该部分对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溯及力问题和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分析,主要体现为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费的返还问题,本文分情况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第五部分,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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