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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一些不便之处。网络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扩展大了人们的活动范围,于此同时,网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网络诽谤行为就是其中一种。网络诽谤行为是指通过网络散步虚假消息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的行为。网络诽谤行为的产生影响网络环境和网络的健康发展,也侵害了其他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由于网络诽谤行为具有特殊的传播途径,其造成的危害也与传统的诽谤行为存在一定的差异。网络诽谤行为属于网络犯罪的一种,通说认为这是一种网络工具犯罪1。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网络诽谤案件的过程中,网络诽谤行为在法律适用方面也遇到了一些困境:1.自诉与公诉的选择困境:诽谤罪作为自诉案件,将它作为公诉案件的标准如何界定,什么情况下才应该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我国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化,这就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如何运用法律来处理这类案件意见分歧很大。2.自诉案件的调查取证的困境:网络诽谤行为没有达到公诉标准时,只能由自诉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由于网络诽谤案件所涉及的技术性极强,普通的自诉人根本没有相关的技术能力。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自诉人有申请调查取证的权利,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此类技术性极强的案件中,自诉人在调查取证方面弱势地位的问题,这就给自诉人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困难。3.针对政府的网络诽谤行为的罪名认定的困境:现行司法实践中,大多以诽谤罪来处理以政府机关为对象的网络诽谤行为,但是,通过分析刑法关于诽谤罪的规定,我们发现: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中有关犯罪对象的规定,只限于自然人,并不包括法人。那么,以政府为对象的网络诽谤行为按诽谤罪来处理显然是不恰当的。由于网络诽谤行为的出现,而现行立法规定的不完善给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问题带来了诸多困境,因此,有学者提出单独设立网络诽谤罪这一新罪名来规制这一新类型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从国外立法实践、我国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保障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充分行使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刑法则没有必要对此类行为单独设立网络诽谤罪。纵观国外有关网络诽谤行为及诽谤行为的立法规定,我们发现,几乎没有国家就网络诽谤行为单独设立新的罪名。通过对大量的网络诽谤案例和国内外相关法律规定的研究和分析,笔者提出了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规制对策:首先,从立法层面分析,1.完善诽谤罪条款的规定:针对不同对象适用不同的刑罚处罚规定,犯罪对象不同其所适用的刑罚条款也应有所不同;单独设立网络诽谤行为的处罚标准,以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2.明确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标准。其次,从司法层面分析,明确管辖权的规定,完善自诉人的调查取证权;加强各部门法之间的协调。最后,笔者也提出了加强非刑法层面的合作,来完善政府危机应对能力以及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来综合规制网络诽谤行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