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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理论是产生于20世纪的、内容涉及多学科领域的重要理论,是促使公司与社会协调发展、体现社会发展趋势与要求的科学理念。这一理论自产生之时便伴随着诸多争议,或关于该理论本身的正当性与否,或关于此理论思想的具体落实细节问题等等。 无疑,公司产生的原始动机就是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人牟取利润。但不可忽视的是,这一理念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从理性角度分析,传统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法思想虽然具有相当经济合理性,但却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司仅对股东一方主体负责、忽视其他与公司生产运营过程同样有着紧密联系的非股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因此,便有必要对这种不够科学的理论进行修正。于2006年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在若干法律条文上已经初步体现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的要求,但是,笔者认为其中有些部分仍有待完善。基于上述原因,笔者以“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研究”作为论文选题,拟在廓清公司社会责任概念的前提下,对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概念,包括学者们对于这一概念的不同界定以及从中所引出的笔者观点,从而为下文更进一步的探讨奠定基础;此外,为廓清本文中“公司社会责任”的涵义,文章还对与此概念相关的几个问题如社会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企业办社会”的概念区别等问题进行具体阐述。 第二部分主要对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实践方面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在立法和法律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介绍,并在评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客观需求的反映,承认公司社会责任理念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应针对国情,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方式,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实现需要多方面措施的配合,但法律手段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环节等结论。 文章第三部分对我国当前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分析后得出结论: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主要应通过改造公司法从而实现以内部机制主动地约束公司行为的做法加以落实。鉴于新修订《公司法》的若干条文规定已对公司社会责任有所体现,笔者在对若干部分的规定进行肯定的同时,指出其中仍存在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