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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如何有效地解决关乎国计民生的“三农”问题,始终被党和国家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工作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登记问题的有效解决关乎农村居民切身利益保护和农村基层地区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为了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出台法规意见以保证登记工作进行。全国多省区在2015年确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以来,陆续开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下房屋所有权进行房地一体登记工作,时至今日已经逐见成绩,但同时在调研中发现其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一般问题就集中体现在确权、登记和发证三个环节中,诸如确权中的“一户多宅”、“三超问题”、小产房问题造成的登记客体不明确、不合法的难题;登记中的“户”和“户主”认定问题、取得程序不合法等原因导致的权利主体认定困难;发证中普遍存在的工作进度不一、管理方式粗放和相邻权难以兼顾的问题,致使发证工作困难重重。然而,特殊问题主要是和婚姻家庭现状结合后,所体现在结婚、离婚和继承赠与时引发的登记问题。婚姻中因为涉及结婚新增人口宅基地权益的维护和离婚时夫妻财产中涉及宅基地的分割,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以家庭为单位的宅基地等家庭财产的分割自然会向家庭中的男性倾斜,农村妇女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如何做好宅基地登记,才能使农村离婚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然而,家庭继承和赠与中主要考虑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身份问题,一旦受赠人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是否还有权以农房的所有者而申请登记。上述问题阻碍了各地登记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不仅妨碍登记工作的快速有序地推进,不利于农村居民切身权益的保护,甚至演化为农村地区不安定的隐患;而且不利于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监管和入市流转交易,拖滞了城乡一体化的步伐,甚至加剧城乡贫富差距。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总结研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以期通过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平台、明确登记机关的权责、规范登记流程等方式以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实现农村宅基地的集约精细化管理。同时,结合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因地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情况区别对待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遵循依法自愿原则,多管齐下,适当灵活,实事求是,合理兼顾相邻权以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最后,一方面号召全国各级登记部门在确权登记中把保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列为重点推进项目,比如,入户调查时如实登记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保障农村妇女至少可以在娘家村或婆家村中的一个居住地进行登记,来规避“两头漏登”之尴尬局面的出现,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的宅基地权益不受损失。在确定宅基地权属时,要如实保护婚姻关系发生变动的农村妇女之宅基地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与事发地妇联机构的联系,协调配合,推进法律宣传,加大执行力度进而提高登记效率。同时,树立危机意识,强化对登记源头的预防管理,快速有效地化解事关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纠纷。坚决取缔与登记政策相悖或有歧视妇女条款的村规民约,助推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蜕变。而针对继承赠与后所体现出来的登记难题,则需要甄别继承人和受赠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而区别对待,如果属于本集体成员则能够顺利登记,否则只能通过金钱补偿等方式有序退出。这样既能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又不违反宅基地管理秩序,进而达到均衡双方利益的双赢局面,最终实现宅基地利益共享,有利于农村家庭和谐与农村地区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