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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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值经济”的升温促进了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蓬勃发展,2013年起医疗美容市场异常火热并进入爆发性成长期。医美行业的高速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一系列问题,最主要的就是滋生了大批非法医美人员及非法医美机构,非法医疗美容行为致害案例屡屡发生。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的第五条中新增一款,对于“医疗行为”以及“医疗活动”行为,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当中有关于“医疗美容”以及“诊疗活动”相关认定。《解释》对医疗美容的性质进行了界定,认定其属于医疗行为范畴,对于将非法医疗美容犯罪归入非法行医罪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但由于非法行医罪的认定本身争议繁多,因此无法进一步为明确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提供实践意义上的指导。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目前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入罪的标准不当扩大,将情节并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也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有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化的倾向;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犯罪主体认定差异大,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理解不统一,影响对行为人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确定;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认定模糊,对非法行医营业行为的认定不清导致部分判决的说理性明显不足以及罪名的确定有失偏颇;非法医疗美容犯罪的因果关系判定复杂,对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行为认定难,易出现错误归责的情况。通过对大量司法判例的研究以及与域外对相关罪名立法例的比较,在借鉴域外有关立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疗美容行业的现状及非法医美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现状,归纳出我国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刑事责任的确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严格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入罪标准,对仅构成行政违法的医疗美容行为不能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层面,坚持刑法的补充性理念,对“情节严重”的认定采取实质解释;对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作限缩性解释,采用“单证说”,刑法中的“医生执业资格”应以行政法中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来进行界定;非法医疗美容行为的客观方面坚持客观要素为认定标准,对非法医疗美容行为人客观行为的判定应从证据角度出发,将客观要素置于比主观要素更重要的位置;非法医疗美容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坚持“充分条件说”,只有在非法医疗美容行为对伤亡的结果具有高度的参与度,也即充分条件之下才能够进行客观上的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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