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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的产物,它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类以共同体之方式有效地生存和发展。古代法的内容大多由禁止性规定构成,最初是由共同体内部自发而渐成,但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自发性渐少、自觉性渐多,并最终服从于共同体的意志,成为共同体之理念世界的现实映照。正是基于这一特征,法成为了维系和促进古代民族内部认同的重要手段之一。纵观4—9世纪地中海的后古代世界,在致使古典文明裂变的诸多因素中,也不乏法律之身影。而在此点上,犹太民族与犹太律法的关系则显得尤为突出。在犹太民族与犹太律法的关系中,安息日扮演着桥梁的角色。最早规定犹太安息日的文献是希伯来圣经,即《圣经·旧约》。根据耶路撒冷版的16卷《犹太百科全书》统计,希伯来圣经中有超过30处提到了安息日。但是,希伯来圣经中只是告诉了犹太人要守安息日及其原因,并未对如何奉守安息日作具体规定。由此,安息日戒律逐渐与犹太宗教习俗——圣幕活动合流,形成了具体的禁止性行为规范,并最终成文于《安息日密西拿》。通过对犹太律法《安息日密西拿》的遵守,哀戚的犹太民族在宗教的维度得以升华,构建出了一个突破时间只属于犹太人、超越空间由全体犹太人共享的犹太世界。借此,犹太人通过对《安息日密西拿》的恪守,在“流散时代”维护了自己民族的生存与发展。《安息日密西拿》是《密西拿》第2卷中的第1章,共分为42节、139条,其内容全部是关于安息日的规范,包括行为、宗教仪式、祭祀、出生和丧葬等方面,涵盖面十分广泛。从结构上讲,第7节是全文的核心,规定了恪守安息日的一般性原理和原则。其中,第1条规定了违反安息日律法的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惩罚措施;第2条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基本类型,即39种禁止性行为;第3、4条规定了责任归结的基本原则,即因果关系原则和责任相称原则。《安息日密西拿》所涉及的300余种行为,均是在第7节的基础上经过扩展、延伸而成的。综上所述,可以对犹太律法《安息日密西拿》做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它是一部通向“天国”的宗教法,是维系和促进犹太民族认同的重要手段。第二,它不是因神的意志而创立的,而是在强大的综合情感和习惯的驱动下形成的。第三,它具有宗教性、法律性、民族性、经验性和阶级层等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