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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保护理论建立在对商标的认识上。商标最初的功能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保护的目的也就在于避免消费者对来源的混淆。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商标除具备基本的识别功能外,还开始具备表彰功能,集信誉、文化内涵于一体,从附属于商品发展到具备独立经济价值。传统商标理论的保护开始显得力不从心,淡化理论也因此而诞生。 淡化理论对知名商标进行一种加强的、扩大的保护。它不再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关注消费者是否会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混淆,而是关注商标本身的价值是否受损,这实际上是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所以,如果说传统商标理论是消费者中心理论,淡化理论就是商标权人中心理论。而且,由于不关注消费者是否会对来源混淆,它摆脱了传统商标理论的同类保护限制,将保护范围扩张到不同类领域。 但是,淡化理论对知名商标的这种高强度、跨类别的保护对其他经营者而言难说公平。知名商标具有不同于普通商标的内在价值(信誉、文化精神内涵、独立的经济价值等),这些内在价值应该保护,淡化理论也正是基于对这些新价值的保护而产生的。但是淡化理论事实上是在对知名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和内在价值一起进行一种一体的、远高于普通保护方式的保护。合理的情况应该是:对基本识别功能进行与普通商标同等程度的保护,对内在价值进行合理的保护。淡化理论的保护则呈现出这样一种情况:因为知名商标具有的内在价值,使得对知名商标的内在价值和识别功能保护一起加强了,就如1+1>2。尽管这是由于商标本身集识别功能和内在价值于一体而决定的,但对其他普通商标的经营者而言,确实是从竞争开始就已经处于一种法律保护的劣势状态中了。淡化理论相当于给了知名商标权人一定的特权。此外,淡化理论也不宜操作,并容易侵入公众的公共自由空间。 本文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商标淡化现象进行介绍。首先是淡化的定义。国内对淡化有多种定义,美国反淡化法也有自己的定义。作者认为淡化定义首先应标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才能被淡化,另外应表明淡化的本质在于对商标内在价值的损害。淡化的适用范围主要应限定于非同类领域。(同类领域内一般的混淆理论就能解决。但也可能出现用混淆很难解释的侵权,如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