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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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功能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关键是司法具有权威,而司法权威缺失业已成为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突出问题,限制了司法在国家权力架构以及社会生活中应有作用的发挥。研究司法权威问题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学界关注较多、成果也较为丰富,本文是既有研究的拓展和深化。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提出问题,对既有研究文献进行梳理,并且简要地说明文章的论述思路。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司法权威的基本理论,旨在回答司法权威是什么。主要涉及司法权威的概念、来源以及价值三个问题。关于司法权威的概念,从通用定义出发,认为司法权威指司法机关具有令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理解。司法权威是权力和威信的统一。权力是司法权威的前提,无权谈威,威便成为空中楼阁,但有权力也并不一定带来权威,司法权威要求有权更要有威。司法权威又是强制和自愿服从的统一。最后,衡量和判断司法权威的标准是司法公信力和执行力。关于司法权威的来源,认为在人民主权时代,司法权威最重要的来源是民众的信任;当然,法律制度本身的权威性能够强化司法权威,而严格的法官选任机制发挥着逆向的权威确认功能;同时,司法权威不仅是被表达,更是被实践,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权力碰撞、摩擦、角力累积而得;当然司法还可以从古老的历史中寻求权威支撑;另外还可以通过司法过程中的空间营造、司法仪式和法庭语言的使用,通过公正、中立、公开的司法程序运作增加司法权威。关于司法权威的价值,认为应该和司法的功能相区分,纠纷解决、秩序维持、权利保护、规则生成以及权力制衡应被视为司法的功能而不是司法权威的价值,司法权威的价值是满足权威诉求、通过司法终局性降低社会运行成本、通过权威性凝聚社会共识以及实现司法功能,其中实现司法功能是最重要的方面。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集中考察司法权威的中国实践。司法权威的历史发展显示,帝制时代缺乏独立司法传统,司法权威为行政权威所吸纳;在司法官员的任命上存在反专业化倾向,司法形象不高。20世纪前半期动荡的局势深刻地影响了此后司法的性格与特征。在此大历史环境下,既不具备遵守司法规则的环境,也缺乏养成司法权威的时间条件。评价司法权威的现实表现时,以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执行力为标准。司法公信力体现的是社会和公众对司法普遍的服从、信服与信任,是三方良性互动的结果。首先要求司法主体在品行操守方面成为社会楷模,在司法绩效方面表现优异。其次要求个案中的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对司法给予理解和尊重。最后,司法公信力还建立在公众对司法的善意和支持上,具体表现为公众对司法裁判的理性评价和对司法规律的良好认知。然而,当前这三个方面都存在问题。于司法主体而言,存在法官违法犯罪现象,而且数据显示转型中国的法官违法犯罪数量较多、涉及高级别法官多并出现集体性违法犯罪现象,表明中国法官在自身品行操守上存在较大瑕疵,难以承载公众的信任。与此同时,一些典型性案例也说明部分当事人及其关系人对司法缺乏理解和尊重,相反,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他们对法院和法官充满着不满和怨恨,甚至选择对法官实施暴力相威胁。此外,司法公信力不足还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善意和支持不足,近年来一些案件被公众关注和发掘后迅速转化为公共事件,进而引发对司法的公共信任危机。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表明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执行力不宜简单等同于司法判决的执行结案率或者执行到位率,在更高程度上,司法执行力指在国家和社会中司法功能所能发挥的范围和程度。在司法功能发挥的范围上,存在选择性不司法现象,即对某些敏感、复杂、疑难、牵涉众多的案件,法院往往选择不提供司法救济的规避策略,这尽管符合弱者自保的生存逻辑,但仍旧折射出中国司法自身功能发挥有限。在司法救济的程度上存在大量案件无法执行到位的现象,很多时候法院只能作出权威性的判断却无法兑现,最终表现为一种不到位的救济。司法执行力不足最终使得司法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执行力不足表明当前中国司法权威存在缺失。第三部分对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指出权威缺失是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权限界定不清晰。权力界限不清意味着司法权可能面临其他权力的僭越,而自身缺乏有效的抵抗力量。其次是司法权力运行的保障性不足。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司法主体和司法经费的配置似乎仅仅处于满足司法低级生存需要的阶段,达不到使司法有效运转的高度。权力界限不清、权力保障不力,客观上导致司法权威产生的前提性不足。第三是司法权力的运行存在瑕疵。表现为司法不公一定程度地存在;司法公开、透明性不高;以及司法裁判终局性不确定。此外,司法权威缺失还与历史文化因素有关。司法权威应该建立在法律得到尊重和理解的良好前提上,但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民众对法律缺乏认同感和亲近感;在20世纪前50年,人们见识的是法律的善变以及借立法行专制的阴谋,而在建国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又缺乏运用法律治理国家的体验,再加上文化心理中存在的法律认识偏差一直缺乏矫正尝试,社会一直没有形成尊重和理解法律的传统,影响了司法权威的建立。在前面三个部分的基础上,第四部分立足中国国情,有限探讨了提升和增强司法权威的措施。首先要明确司法功能的定位。在当前高度集中型的社会政治体制之下,司法制度不可避免带有转型一面,具有不成熟、不完善、不齐备、不顺畅、不稳定的特征。相应地,这种体制之下的司法权威应该还只是一种相对的权威。其次要规范司法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和权限。要按照司法的规律建设司法,保障司法适当独立,以让司法解决司法的问题。具体而言,党的领导是在遵循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下刚性领导和柔性领导的结合,并应逐渐过渡到刚性的依据法律的领导;党的领导又是集中领导和分散领导的结合,并应逐渐过渡到集中于中央的领导。在与人大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制度现代化应当并行不悖。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应该符合司法规律,减少对具体司法裁判行为的监督,同时加大对司法的支持。在与政府的关系上,重要的是减少地方政府在经费等事项上对地方法院的制约,最终切断二者之间在资源供给上的依附关系。第三要从主体、经费上为司法有效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应该选任经验、知识以及良知都无可指责的人作为法官。当然这可能面临司法职业化和大众化的两难命题,其破解之道可以从法院的分层差异入手。法院分层不同,角色担当各异,各级法院法官的配置就应该有所区别。层级越低的法院,法官的配置应该更多地考虑“大众化”因素,强调法官与所在社区进行沟通、协调的能力,反之则应更多地考虑“职业化”因素。经费保障一方面要求司法经费使用机制完备、公开、透明,提高既有司法经费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对司法经费建立国库全额拨付、固定计算几率、额度正常增长等机制。第四要通过提升司法公正、强化司法公开和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来规范司法权力的运行。第五要探索建立有效的司法责任体系,在司法权力和司法责任之间寻求平衡,避免司法权威蜕变为司法专断或司法独裁。最后认为提升司法权威离不开对民众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最后结语部分指出,在经济和社会向前发展的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制度如果不能作出有效回应,势必会抵消既有发展成果,并制约未来之进步。现阶段司法权威流失的问题比较严重,但是引起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现有的提升和增进司法权威措施仍有待改进。尽管司法权威的树立是一项系统、长期而艰巨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作为法律人的我们应该积极乐观地面对未来,在建设司法权威的崎岖道路上“怀着法治的理想前行。”文章可能的创新在于文本分析和话语分析方法的使用,其优势在于让材料自己说话,使文章的分析显得更加客观。未来考虑在三个方面进行拓展,这些方向也正是文章的薄弱环节。首先是继续补充实证材料,司法权威不仅仅是被表达,更是被实践,需要从实证材料中提炼理论;其次是研究那些高度集权、对社会实行强控制并集传统性和现代性于一身的威权体制国家的司法权威建设历程,为我国司法权威的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最后可以考虑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对司法权威问题作进一步理论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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