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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是二十世纪法律理论的起点,担负着对意识形态包围下的世界进行祛魅的历史使命。凯尔森成长于实证精神和价值相对主义氛围相当浓厚的维也纳,他承袭已有的法律实证主义学术传统,试图将法律理论建设为一门韦伯意义上的“形式合理性”的科学,这一努力对后世的法律理论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然而中国法学家却未认真对待凯尔森及其纯粹法理论,并对法律实证主义怀有很深的误解与敌意。法律实证主义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派或一种研究法律的方法,而是一种是一种与形而上学相对立的、注重描述实在法、拒绝对法律进行主观价值判断的学术立场与态度。根据一种内在的形式标准,广义的法律实证主义可以分为以概念法学为为代表的法学实证主义、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以及以法律现实主义为代表的法官实证主义,本文研究的是狭义的法律实证主义。不同学者对法律实证主义基本立场的阐述并不相同,比较恰当的选择是用对象命题、描述命题、科学命题以及分离命题这三个命题和一个推论组成该立场。建立在该立场上的“法律实证主义”乃是一个理论上的“纯粹类型”,而非现实的历史形态,后者只能无限接近前者。二十世纪以来,法律实证主义越来越倾向于寻求自休谟以来形成的哲学实证主义的支持,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尤其如此。纯粹法理论的法律实证主义在二十世纪形成的经典形态。与前辈奥斯丁相比,凯尔森摒弃了原有的具有本体论形而上学色彩的“主权-命令-制裁”三位一体的理论模式,代之以规范、基础规范等概念,并将国家解释为法律秩序,从而彻底将形而上学和意识形态的因素驱逐出法律理论之外。在纯粹法理论中,最为重要的概念是基础规范,这个概念的形成得益与康德哲学(仅限认识论方面)与以柯亨为代表的新康德主义的启发,并受到了“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的影响。通过运用基础规范,凯尔森划定了法律秩序的严格界限,引出了他的自由民主的政治理论和共识论的真理观,从而实现了法律理论上的“哥白尼式革命”。在此基础上,凯尔森从法学外部和内部两条路线对意识形态(包括但并不限于自然法学说)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从而捍卫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直到今天,凯尔森也并未过时(尤其对中国而言),因为他所批判的意识形态并未完全消失、其建构的理论对现实问题仍具有解释力;“语言学转向”并不能影响实证主义的重要性,后者正是中国法学传统中所欠缺的,因此重视对凯尔森及其纯粹法理论和法律实证主义的研究,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不无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