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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此为题——产前诊断偏误之民事赔偿责任,实有感于2004年11月16日《人民法院报》关于福建漳州“先天性缺失左臂的女婴”索赔案的报导中一语——“产前诊断中7%的偏误造成的是一个家庭100%的伤害!”随着家庭生育计划与优生保健观念被提高到普遍接受程度,《母婴保健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妊娠妇女产前诊断疾病筛查比率提升。产前诊断疾病筛查可及早预测母体内胎儿的健康状况,使妊娠妇女据此做出符合个人价值的自主决定。除了碍于产前诊断在技术上的局限性,生育成为“可以控制”甚至“应该控制”之事,社会价值观乃随医学所提供的新可能性而改变,强调生育是一个具有责任的行为,而伴随着发展却总有始料未及的意外——产前诊断中医疗人员的偏误的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如果产前诊断所提供的信息发生了偏误,诸如医疗人员判断或告知错误、疏忽等人为方面的过失,就有可能导致妊娠妇女无法获得准确的信息做出相应决定(继续/终止妊娠),进而错误生育先天缺陷儿。在此情形下,一个生命的健康状况与原本产前诊断所预期的结果相偏误,以致有可能防止有缺陷的生命出生,却消极未防止该意外发生,如果其父母未接受任何产前诊断,依自然妊娠生产历程,有缺陷的生命将出生,其父母只能承受并尽心照顾。但现今却因医学科技进步致此种新型的医疗纠纷产生,其父母可否因接受过产前诊断,而把此种意外结果认为是损害,且对于该生命本身及其父母而言,到底损失了什么?可以用金钱衡量的,除了错误生育的先天缺陷儿之抚养费用外,其父母往往另需负担沉重之医疗费用、额外之人力照顾费用、特殊教育费用等。这些费用是否可以(依据何种法律关系、由哪些主体)向医疗人员或医疗院所请求赔偿?医疗人员或医疗院所是否仅因一次诊断偏误即应负担如此大额的赔偿?为有助上述问题之理清,拟借鉴美国侵权法上的概念Wrongful Birth,针对产前诊断偏误之医疗纠纷,探讨其相关民事赔偿责任——以美国、德国、法国与台湾地区判决中和我国实务上对于产前诊断偏误医疗纠纷诉讼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见解为切入点,肯认产前诊断偏误民事赔偿责任之正当性;就合同不完全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行为责任之归责要件、类型和请求权竞合之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并探讨产前诊断偏误之损害赔偿范围是否符合法妥当性、法伦理;对解决产前诊断偏误而错误生育问题中情与法冲突的权宜之计提出些许浅见——产前诊断偏误之民事赔偿责任涉及赔偿正义与生命价值的平衡,产前诊断偏误承担医疗合同不完全给付之违约责任,产前诊断偏误承担医疗人员过失侵害妊娠妇女人格权之侵权责任,产前诊断偏误之损害赔偿范围涵括医疗费用、额外之人力照顾费用、特殊教育费用、抚养费用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提出产前诊断偏误之风险分担回归医疗专业责任保险的建议,以期国家在产前诊断与其社会效应间的微妙关系中,扮演适当的介入角色,建立适当的责任保险制度,兼顾医界的生存空间,以应对现代社会中趋于紧张之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