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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允诺以授益性且相对灵活的方式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搭建了一种对话的桥梁,推动了公众积极参与到相关事务中去。相较于传统的行政行为,行政允诺的运行过程中一定意义上不再是行政相对人机械地接受行政管理,同时也减少了行政主体的强权色彩,拉近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距离。在适应时代要求、优化行政管理的背景下,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将行政允诺正式列为案由之一,行政允诺正式获得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入场券。行政允诺的应用日渐广泛,而法律效力作为它重要的一个方面,理应受到关注。然而,实践中行政允诺的性质、效力界定不清,导致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司法保障上存在缺陷。法律效力上的差之毫厘将导致行政允诺主体承担责任的不同,而针对行政允诺主体责任承担的框架的不确定性将会加重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导致潜在的信任危机的爆发。文章主要围绕行政允诺展开研究。首先,划分行政允诺的实践样态,它包括规范性文件、政府会议纪要、承诺函、合同中义务条款,后理清行政允诺的性质,得出行政允诺是行政行为的结论,以便后续在此基础上展开有关效力的研究。其次将行政允诺置于行政行为的效力框架中,对行政允诺的效力认定规则进行分析,探讨行政允诺生效要件、无效、撤销等内容,来解决实践中行政允诺具体的效力形态中存在的认定标准不清的问题,为行政允诺的司法救济提供理论支撑。本文主体部分包含四部分内容。在绪论部分中,研究现状部分主要围绕行政允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有关其性质认定、效力划分等内容,对现有的文献进行梳理。第一章总结了实践当中行政允诺的具体样态,由此引出有关其性质认定的不同学说,通过对比分析其不同性质认定的观点,得出行政允诺应当定性为行政行为的结论,从而在行政行为的框架下展开之后的论述。第二章分为三节内容,主要提出司法案例中有关行政允诺效力判定标准的争议问题。第一节提出行政允诺生效要件、生效时间等不明确的问题。会议纪要等形式的抽象行政允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允诺存在外部化过程,而在实践中由于外部化条件不统一,出现很多有关具体行政允诺是否生效的争议。此外,相对人知悉允诺内容后,但不认可其中允诺内容的情况下,行政允诺是否发生效力这一问题同样在实践中同样存在司法审判不统一的问题。因此行政允诺何时生效、生效是否需要合意等问题亟需解决。第二节提出行政允诺无效事由不明的问题。允诺作出主体缺乏主体资格的案件中,出现被认定为撤销和无效的不同判决。同时,在行政允诺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案件中,同样出现了不同的效力判定结果。第三节提出行政允诺可撤销情形不明的问题。行政允诺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允诺的案件中,行政允诺效力的判定上也出现了不一致的结果。同时,行政主体滥用职权变更允诺的问题也亟需明确滥用职权的定义。第三章是前一章问题的总结与解决,总结出前述问题的解决方案应当是明确行政允诺生效要件、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同时也引发对变更行政允诺中规范行政优益权的行使的思考。行政允诺由于其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鉴于目前的司法实践,应当将行政允诺定性为行政行为。首先,针对允诺的生效问题,具体行政允诺应当先经历外部化过程,再具体判定其效力。行政允诺的生效不应当以具备合意为要件,应根据是否设有履行允诺的条件将行政允诺分为两类。行政允诺中若设置了对应的要求,则当相对人达成该条件时,行政允诺生效;若未设置对应的要求,则告知生效。其次,对于允诺的无效情形,允诺的内容不在作出主体的职责范围之内的应当属于无效情形,同时应明确好超越权限与无权限的认定标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政允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担保类承诺函也不例外。行政允诺程序方面的违法达到重大且明显的程度,此时行政允诺也无效,具体应当从三方面审查程序瑕疵是否重大且明显违法,一是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看该瑕疵是否实际贯穿于行政允诺作出的全过程,二是从相对人的角度来看该瑕疵影响下,相对人受到的损害是否不可恢复,三是从最终结果来看是否影响重大。最后,对于允诺的可撤销情形,应当重点关注允诺作出主体滥用行政优益权随意变更允诺的情况。要明确允诺主体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作出允诺的认定标准。首先,应当通过法律的解读,结合案件事实,审查行政主体的主观目的是否有违背立法本意的嫌疑。其次,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允诺的过程中是否考虑到相关因素。最后,如果行政主体违背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原则等法律原则的话,也将成立滥用职权。本文对于行政允诺生效要件、各种效力形态相关的问题进行的研究,希望能为行政允诺效力认定规则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