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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指道德主体依据道德享有的能使其利益得到维护的地位、自由和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对权利问题的研究都只局限于法律领域,权利成了法律权利的同义语。事实上道德权利不仅存在,而且有着丰富的内涵和独特的特征。首先从权利的渊源、含义和要素来看,权利不仅包括法律权利,还包括道德权利。其次,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虽然在内容、确定性、维护手段以及在各自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都存在差异,但是这些差异并不成为否定道德权利存在的理由,而且道德权利还在逻辑上优先于法律权利,是法律权利的补充和根据并对它起肯定和批评的作用。再次,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相对的相关性和对等性,这也体现了权利在道德领域中的独特个性,并以此来区别其他领域中的权利,如政治权利和法律权利。 道德权利表现为道德行为选择自由权、道德主体人格平等权、公正评价权以及请求报答权。道德行为选择自由权指的是主体有权利在相近似的“善”与“善”之间的冲突中,在缺少相应道德规范时,依据已有的道德观念和原则自由选择道德行为。道德主体人格平等权指人在道德关系中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与任何人平等的人格和高贵的尊严,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公正评价权指的是道德主体在作出道德行为后,依据道德获得自己和社会或他人对其行为进行公正评价的权利,以及主体依据道德所享有的对他人的道德行为进行公正评价的权利。请求报答权指的是道德主体在实施了道德行为后,因为自己的善举而使自己陷入困境时亦或日后处于与受惠人当初类似的境地时,有权请求受惠人进行回报。 要保障道德权利的顺利实现首先必须强化公民自身的权利意识;其次要健全道德赏罚机制,在内容上赏善和罚恶结合,在手段上物质奖惩与精神褒奖并用,以确保道德权利的实现,并促进个体自身道德的完善和整个社会风尚的纯化;最后则必须增强法律支持力量,通过立法将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使其得到法律强有力的保障,以见义勇为行为者的公正评价权为例,从法律上明文对见义勇为行为者的权利予以认可和保护,必将对其道德权利的保障起到显而易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