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证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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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传统文化愈发重视,对传统司法制度的研究,能够为借鉴、反思我国当代法治文化,以及提升我国文化自信提供重要参考。在侦查技术落后的古代,证人制度显得格外重要。宋代的证人制度,在总结和继承前代证人制度基础上演变发展而来。基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宋代的刑事司法对证人的重视程度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中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宋代证人制度较之前代,具有较大进步,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体现了发现事实真相与保障证人的权益的价值均衡。本文以宋代证人制度作为研究主题,分别从理论与历史依据、证言取得、证言真实性保障几个方面展开,并在最后总结宋代证人制度的特点,展示其对后世的影响,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下面将详细介绍每部分内容。首先是关于宋代证人制度的理论与历史依据问题。在这一部分中,一方面是探索证人制度的思想渊源,这可以回溯到先秦的“慎刑”思想。周初统治者在慎刑思想的指导下,较早认识到程序的独立价值,其中便要求司法活动重视证人证言,重视证言的真实性检验。先秦慎刑思想经过演变和发展,到两宋时期形成了以伦常为根本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是考察宋代以前证人制度的流变。有史可考的证人作证行为能够追溯至夏商时期,到宋代以前,中国的证人制度经历了夏商神鬼检验的萌芽阶段,经过西周的发展,以及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改革演变,发展为唐朝成熟的证人制度。唐朝的证人制度是对先前制度演变的重要总结,是宋代证人制度的直接来源。本章从思想史和制度史的角度,讲述了证人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成熟过程,从立法与司法的多重层次论述了证人制度的历史意义。其次是关于宋代证人制度中的证言取得问题。这一部分主要讲述宋代司法制度中证人证言的获取规则和制度弊端。宋代证人的称谓不同于前代,其法律制度中类似证人的称谓有“干连人”“干证人”等表述,前者涵盖了最大范围的作证人员,后者则是与通常证人含义接近的名词。在证言获取主体方面,根据罪名的不同,询问证人的政府主体级别不同;在证言获取方式方面,官方主要采取勘问和逼问的方式,但往往后者优先适用;在证言获取技巧方面,宋代司法采用传统的“五听”和“正、谲”之法,对证人进行审问;在对证人的拷问规则方面,宋代证人制度规定了拷问的条件和方式。由此可见,宋代证言获取制度存在对证人权益的极大侵害,也将有损证言的真实性。究其本质原因仍旧是封建王朝时代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与社会生产力低下所导致的,虽然宋代已经是中华法律史上较为完善、辉煌的朝代,但是仅就证人制度而言,仍旧具有“泛滥追证”和“淹延拘禁”的问题,且这两个问题伴随了两宋三百余年,虽有多次敕令修正,仍旧愈演愈烈。接着是关于宋代证人制度中证言真实性的保障问题。宋代证言获取规则存在真实性与权利保障方面的困境,为此,宋代证人制度采取多种措施。一是确立容隐的法定范围,排除近亲属、同居者以及老幼笃疾等人的作证义务;二是规范国家机关逼问证人的手段;三是运用“五听”和多种证据相互印证等手段检验证言真实性;四是依据伦常对证言的有效性进行裁决,对违反伦常的案件事实直接进行价值上的否定判断,由此捍卫伦常这一核心正义理念。再者是关于宋代证人制度的特点总结和对后世的影响。宋代的证人制度具有类型化、融合情理法以及规范化等特点,在总结前代丰富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和发展。宋代的证人制度对明、清的司法都有着较为深远的影响。最后是结语部分,在总结宋代证人制度的来源、发展、内容、特点与影响之后,本章将对宋代证人制度进行历史性的反思。宋代证人制度中所蕴含的人文主义精神和先进的司法理念等是留给现代法律工作者丰富的宝藏,但究其本质,从历史的角度看,其依旧是封建王朝时期的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带有突出的时代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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