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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关键词竞价排名已然成为当前互联网搜索引擎中十分重要的商业推广方式,但由此引发的搜索引擎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问题的认定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争议,不利于对商标权人保护的。根据欧盟法院对路易威登诉谷歌一案的审理思路和欧盟法院总顾问的分析思路,对于竞价排名服务关键词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否会造成混淆、关键词是否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侵权、搜索引擎服务商是否具有审核竞价排名关键词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一一分析。对于搜索引擎关键词竞价排名构成侵权的要素,首先认定谷歌搜索引擎构成商业性使用,但由于不存在“混淆可能性”,从而不构成直接侵权;然后针对谷歌不构成间接侵权仍待进一步解答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创新性的提出了引入委托代理理论解决搜索服务提供商与商标权人矛盾;最后从宏观角度对欧盟判决背后的立法意图进行了创新性的剖析。此外,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类似搜索引擎侵权问题,分析了造成判决结果迥异的原因并提出了立法和司法上的建议。在最后部分根据对前文的分析归纳得出结论:欧盟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但是在审理思路上存在一定瑕疵。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应当综合借鉴欧盟美国在关键词竞价排名中的判决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探索出一条既能保护商标权利人又不损害互联网信息传播自由的双赢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