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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政策30多年的实施,使得我国经济得以更加迅速的向前发展,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这从我国在历次的经济危机中的表现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的综合国力世界排名靠前,这是我国人民依靠自身的智慧与汗水所取得的可喜成绩,同时这也使得我国在国际上的政治和经济地位也有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不应该自满,也不应该骄傲,而是应该以一颗平常心对待所取得的优异成绩。万里长征尚且走完第一步。我们应该重点注意的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的便是经济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刑法,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比而言,是打击刑事犯罪最为严厉的手段,也是保护国家和公民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样的,相对于国民经济而言,就是要保护国家经济得以平稳、快速、健康的向前发展。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通常所说的经济犯罪主要是指《刑法》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所有罪名,笔者大致总结了下,我国现行1997年制定的刑法中第三章所包括的所有罪名,以及现行的8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三章罪名所作出的修改中涉及的经济犯罪罪名,概括起来总共包括八大类115个罪名,其中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共9个罪名;2、走私罪,共11个罪名;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共16个罪名;4、破坏经融管理秩序罪,共37个罪名;5、经融诈骗罪,共8个罪名;6、危害税收征管罪,共13个罪名;7、侵犯知识产权罪,共8个罪名;8、扰乱市场秩序罪,共13个罪名。当然刑法中的经济犯罪是否应该仅仅局限于刑事法律第三章中的内容,这有待于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笔者认为,经济犯罪的内涵不应仅仅局限第三章破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因为,刑法罪名的归类是按照了一定的标准,但是我们也知道,任何的标准都不可能将现实中的刑事犯罪区分的明明白白。因此,在其他的章节罪名中也应包含经济犯罪。比如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犯罪,笔者认为也应该列为经济犯罪的范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在经济运行领域还会出现新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经济犯罪的外延也会不断的扩大。但是,就目前而言,刑法第三章中经济犯罪罪名多而复杂,并且有些为选择性罪名。因此在对经济犯罪罪名的认定以及对其量刑时存在许多困难。当然这种困难主要体现在对经济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将在本文中,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写作方法,分五个部分对经济犯罪数额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在司法认定方面进行简单的分析与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