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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目的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长期以来存在着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之争。从现实来看,无论学界还是实务界,都似乎对预防青睐有余,而对报应关注不足。本文特针对报应主义刑罚目的观作了较为详细和深入的探讨,指出我国刑罚目的应坚持报应(公正)优先、兼顾预防(功利)的立场。在这一立场指导下,本文对我国刑事政策中的死刑、刑罚个别化和“严打”政策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报应主义的源流,并对之逐一作了评价。报应主义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即神意报应、道义报应、法律报应。道义报应正确揭示了道德与刑法的相互关系,为个人罪过责任制度的确立奠定了牢固的理论基础。但刑法中有的犯罪并不以违反道德为根据,同时道德罪恶程度也不好准确把握。法律报应则认为报应根据在于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这为确定罪责提供了一个客观标准。但是法律报应绝对排斥道德罪过又不免失之片面。因此,将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结合起来,从犯罪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寻求报应的根据成为必然。 第二部分揭示了报应主义的现代意蕴。在指出报应与报复具有本质不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意志自由是报应主义的立论前提,道义责任是报应主义的归责基础,而罪刑均衡则是报应主义的精髓。报应主义具有的公正、人权、秩序三大价值使其在现代社会仍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 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报应与预防的协调问题。首先,在指出单纯的报应主义可能导致的不足之后,本文从相对意志自由论、客观与主观、个人与社会、手段与目的四个视角探求了报应与预防的统一基础。其次,在报应与预防如何统一的问题上,本文通过对公正与功利的更深层次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正(报应)优先、兼顾功利(预防)应当成为我们的最终选择。本文最后一部分在坚持前述结论的基础上,逐一探讨了刑事政策中的死刑、刑罚个别化和“严打”问题。从报应的角度看,死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死刑的分配标准和分配范围也应该以报应为根据。刑罚个别化由于其以功利为首要目标,因此应受到报应观念指导下的罪刑均衡原则的制约。“严打”中的“从重”、“从快”一方面符合公正报应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它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否则不利于民众健康心理的形成和人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