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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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夫妻一方擅自赠与第三方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因此对这一类型的案件产生了兴趣。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这一类案件,发现类似的情形却有不同的判决,可见法律对这一情况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三个案例相同的情况,案例一因赠与违法公序良俗而判令赠与合同无效,案例二与案例三均不涉及到公序良俗的问题,一个判决赠与有效,一个却判决赠与无效。笔者认真分析了法院在判决中的逻辑推理和理由陈述,发现法官主要在处理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时做出判决时的主要考察因素首先是赠与的目的性,是否符合公序良俗。一旦赠与的目的被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则直接认定赠与无效,然后再不涉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再来分析赠与行为的有效性,具体来分析赠与行为为有权处分还是无权处分,各自后果又是什么。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研究夫妻一方擅自赠与行为中赠与概念的分析,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擅自赠与的概念等。第二部分引用司法实践中的三个案例来分析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案例一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认定无效,案例二则认定赠与行为有效。相似的情形,案例三却认定赠与无效。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在夫妻擅自赠与共同财产的行为中首先分析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公序良俗的定义就显得非常重要。然后分析在不涉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赠与行为的一般分析。第三部分则分析在不涉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赠与行为的处分原则,包括享有家事代理权下的单方处分权,以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要财产情况下的无权处分。因此日常生活及重要财产的概念也就变的非常重要。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要考虑到赠与财产的数额是否是这个家庭的主要财产,以及赠与的目的为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满足任意一点即可认定为无权处分。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赠与方配偶享有一定期限内的追认权,追认则有效,拒绝追认则无效。最后一部分论述针对该问题现行法律的不足以及笔者对完善法律的一点思考与建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只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的一条,限制较多。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法律完善。首先论述该法条的不足之处,然后结合国外成熟的法律制度,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制度。笔者分析了国外的婚内侵权制度以及夫妻非常财产制,认为这两项制度对于我国目前来说是比较合适的,国外也已有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因此结合我国实际笔者给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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