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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规制的法治化,是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成功的关键。本文的问题主线在于论证民营化改革背景下,规制革新与我国规制行政法律制度的构建。因此,贯穿文章的几个核心概念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市场经济、规制革新、规制的宪法实践、规制行政法律制度。第一章,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以及与之有紧密联系的公用事业规制革新。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脱胎于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其制度生成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可竞争市场理论以及公共选择等经济学理论推动;二是现代政府行政职能强化与公民社会多元化治理二元关系的协调释放;三是政府行政改革的市场化面向的价值取向。从制度运行层面考察,民营化是个综合范畴,包含制度内核和外围规制两个方面。其中,制度内核包括企业产权的变更,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市场化等因素,外围规制因素则包含政府的放松规制、激励规制因素,在公用事业等垄断经济领域实现可竞争市场的构建。民营化引发了公用事业规制领域的革新。现代公用事业规制体制是多方联动、效率、正当程序、责任等因素并举的综合规制模式。规制手段的主要特点是平权、双向沟通,强调对规制权力主体的制约激励并举。对被规制方实行利益激励机制,通过市场机制,诱发企业的生产经营动力。注重发挥消费者等社会规制力量的发挥。第二章,关于公用事业规制的法理基础、宪法基础和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第一,公用事业规制的法理正当性有三:一是践行现代宪政国家“公益优位”的价值理念诉求。二是实现现代法治社会强调的“社会分配正义”以及“代际正义”理念。三是确保社会个体经济自由权的实现。第二,关于公用事业规制的宪法实践。现代宪法一个重要功能是划定国家对市场干预权力的界限、手段和责任归属等重大法律基础问题。西方国家有关公用事业规制的宪政实践,主要解决公用事业规制权力的来源、规制活动的公正性如何保障以及规制机构的权力问责机制如何构建等三方面问题。解决途径一是通过立法委代方式授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保留对于基本规制政策和原则的最终制定和解释权。二是在制定具体规制法则和做出规制裁决时,通过强化正当程序,注意吸纳公众消费者以及被规制企业的参与,赋予各方充分的听证机会和意见阐述,保证规制决策的公正性。三是强化对于规制决策和规制程序的司法审查,立法机关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