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从契约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与一般界定出发,从契约角度来认识金融工具和证券市场,进而分析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基本功能。 本文认为金融工具实际上是拥有独立财产权的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在金融活动中所一致达成的或者由金融中介形成的并共同签订的一种界定、区分、保护或者约束当事人所应享有的财产权利和应承担的财产义务或责任的契约,是从事金融活动的交易双方共同商定的协议或双方一致接受的“合意”。而证券市场是各类金融契约的集合,是通过产权证书的交易以实现产权的合理配置及有效选用的交易规则或者制度安排。证券市场通过契约的签订和契约权利转让,使资源由低效率的投资机会,转移到高效率的投资机会上,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体来讲,证券市场的功能可以分解为融资功能、资产定价功能、资源配置功能、风险分散功能等。 由于中国证券市场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和运行环境,存在着诸多制度性缺陷。比如缺乏产权关系明确的市场主体、证券交易主体在地位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平等、行政权力和行政机制的大规模介入、证券市场运行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健全的法律体系等。这些制度性缺陷导致中国证券市场功能的异化和效率缺失。证券市场的功能被扭曲,仅突出了融资功能,而弱化了资源配置功能、资产定价功能和风险分散功能,导致上市公司恶意“圈钱”,机构投资者违规操作、操纵股价,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屡禁不止,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再受到侵犯,而至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等。 从契约的本质来看,契约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