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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重构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备受关注的热点之一,其中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部分制度的修改,使得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朝更加科学的方向发展,制度设计渐趋合理,执行措施更加完善,但在人权保障的价值于刑事诉讼法中愈发凸显的当下,这项制度的体系构造尚有可商榷之处,从研究的趋势来看,以前的研究中学者们重点关注的往往是国家法律依法对公民自由限制的正当性,而进入21世纪之后,强制措施体系的界定标准,以及如何对强制措施进行科学设计等问题受到更多重视,从关注人身权强制措施的完善转换到对刑事强制措施所应有之范围的研究。本文认为,刑事强制措施具有天然的侵犯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效果,而强制措施体系的内在逻辑在于:将侵犯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强制行为纳入一套以权力制衡和监督为主要手段的制度体系中予以限制,力求达到公民权利保障和打击犯罪的平衡。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设计依然维持了传统的立法体例,仅仅包含了针对人身权的强制措施,而针对财产权、隐私权等其他权利内容的强制处分行为,属侦查权之规制范围,从公民宪法权利保护的高度上说,此间区别对待使强制措施制度显得不够严密,本文拟以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完善为视角,探讨我国对物强制措施制度构建的可行性途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章意在通过对传统强制措施概念的理解和分析,从人权保障和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角度重新界定强制措施及对物强制措施的基本概念,对制度的本质特征做出新的考量。同时分析侦查中的强制性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异同;第二章介绍了国内外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关立法,通过介绍我国对物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梳理其中所涉利益链条,进行原因分析,从司法控制的角度出发,探讨将对物的强制行为纳入强制措施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张通过一种相对温和、循序渐进的制度变革来构建对物的强制措施制度;第三章提出对物强制措施制度进行重构的初步设想,以基本原则为基准,权利保障为主线,从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和司法审查与司法救济程序三个角度一一进行组构。立足我国国情,设计我国对物强制措施的可操作性程序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