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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性使用规则在合理使用的判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长时间以来受到美国法官的钟爱。转换性使用合乎了著作权法促进科学文化事业发展的宗旨,平衡了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契合了合理使用制度设计的初衷。时移世易,新技术迅猛发展,各种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衍生不息。转换性使用顺应了合理使用法定类型急剧扩张的趋势,为频频涌现的新型使用行为保驾护航。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采用封闭列举式规定模式,无法应对发展迅速的新技术环境下所滋生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虽然我国著作权实施条例中采用了三步检验法,以之应对新型使用行为的合理使用的判定,但其效果并不理想。适用三步检验法是以使用行为系十二种法定类型之一为前提的,从结果意义上而论,三步检验法是对合理使用的列举内容的进一步限缩限制。由于我国立法上的固有缺陷,法官在审理新型使用行为案件时,常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窘态。为保证论证过程的合理性,部分法官从域外经验中寻找突破口,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来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基于转换性使用的优越性以及我国当前形势下的迫切需求,转换性使用规则具有巨大的研究价值。本文以转换性使用的内涵为研究起点,继整理了学界和实务界对转换性使用规则借鉴与否的争论后,又着重探讨了转换性使用的具体适用问题并予以澄清,最后探寻了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移植转换性使用规则提供参考。第一章主要运用了历史研究方法和比较研究方法研究转换性使用的内涵。共包括两节内容:第一节系对转换性使用进行历史考察,开篇就展示了美国合理使用四要素的立法规定。关于合理使用,美国采用的立法技巧是有限列举加一般性兜底的混合模式。尔后,简要地介绍了Leval法官的论述,其首次提出转换性使用的概念。最后,详细分析了经典案例-Campbell案的案由、法官审理依据以及该案对转换性使用理论的重要影响。第二节则是在研读了大量文献后总结出的转换性使用的类型,并逐一举例。美国学者把转换性使用分为挪用型使用、介绍型使用、保护公共利益型使用和促进知识进步型使用。我国一些学者把转换性使用分为转换内容型使用、转换目的型使用和转换功能型使用。中外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间也存在着相应的联系。第三节探究了转换性使用与适当引用的关系。在指出我国部分法官将转换性使用与适当引用的概念等同起来做法有失偏颇后,试谈了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主要运用归纳法来整理学界对于移植转换性使用的观点,其中,大部分学者赞成移植转换性使用,仅个别学者投来反对之票。第二节则是对转换性使用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分析,亦隐含了笔者赞成移植转换性使用的观点。第三章和第四章是文章的核心部分,总结了转换性使用规则在具体适用时的问题并予以澄清。第一,关于转换性使用与演绎行为的认识误区,需要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交叉重叠关系。转换性使用既不是演绎作品的充分条件亦非必要条件,两者分属于不同的版块,且各自立场也不同。第二,关于明确转换性使用的认定标准,需要由对涉案作品领域有一定了解的固定受众,站在普通理性人视角,结合是否具有转换性和转换性程度来综合认定。第三,关于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中的地位,应当确定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中的关键性地位,但转换性使用并非合理使用的唯一认定要素,需结合其他三要素来综合判断,特殊情形下还需考虑公共利益等其他因素。最后,在文末结语部分,重申了转换性使用规则的研究背景,试提了转换性使用在我国适用时的两点建议。首先在立法层面,应当在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条款中加入兜底条款,在司法解释中引入四要素对其进行限制,并强调转换性使用在合理使用四要素中的地位和适用方法。其次在司法层面,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优势,发布经过充分论证的指导案例用以指引审判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