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自然资源法交叉视野下的林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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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高,加之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使人们的需求发生了相应变化,人们迫切的想要改善社会状态及环境,因此林业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也正因为人们的需求的不断变化,使资源的供需关系也在发生相应变化,同时带动资源供给模式的变革。虽然我们的林权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林权改革也须随之不断深化,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为此我国林业正处于一个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重要变革和转折时期。虽然林权在政策上是一个较成熟的概念,然而法律上至今没有对林权进行明确的定义,关于林权内容的有关规定只能散见于《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不利于林权人权益的实现及林权价值的充分发挥,为此我们应统一法律关于林权的规定,为林权人提供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据研究,林权是一个以林地、林木和森林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为中心的权利束,具有主体广泛性、客体复杂性、内容多样性的特点。同时,林权具有的价值也是多方面的,不仅具有经济价值,也有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传统民法视野下的林权注重的是其经济价值,通过承包、租赁等流转方式将森林资源的使用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然而生态文明理念下的林权要求我们在实现经济价值的同时追求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本文从林权的概述、传统观念下的林权研究、生态文明理念下的林权研究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通过林权的概述了解林权的概念、性质及发展历程等问题,接着通过研究传统观念下的林权找出问题所在,传统观念下的林权既包括以所有为中心的权利、以用益为中心的权利,也包括以流转为中心的权利。通过了解,使我们了解到传统理念下的林权追求的是经济价值的实现,然而其权利的行使关系着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发展,因此须在林权人的权利之上设置一定的负担,使我们在追求森林资源经济价值的同时,也兼顾到其生态价值的实现。然而在当今这个经济社会,林权的生态价值并不能单纯的依靠道德或法制的约束来实现,“有利可图”才是激发更多人乐意为之的动力。因此,探讨如何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转换为经济价值,增加林农与经营者的收入,同时引入实诚机制,更新对资源使用的理念,从而形成一个结构合理、优质高效的现代林业体系,以实现林权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的和谐统一是目前我们急需解决的问题,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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