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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五论为支撑展开对行犯的研究,从概念、特征着手,论及其关系、处罚及需完善的问题,深入探讨和剖析了对行犯在我国理论及实践中的问题。目前我国学者关于对行犯的研究大多停留于概念、特征及其与必要共犯的关系层面,鲜有涉及对行犯关系及处罚的问题,笔者欲以此为本文的重点,同时这也是本文的创新之处。首先,’关于对行犯的概念与特征部分。在对行犯的外延问题上笔者将其界定为犯罪形态范畴的对行共犯,始于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止于对立实行,其中排除同向实行的聚合犯。而在内涵问题上,笔者评析了中外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所赞成的广义对行犯涵义,即2个以上的行为者对立地指向同一目标的犯罪形态。在特征论中,笔者区分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来阐述,对行犯在形式上包括行为的复数性、行为的对行性、主体的对立性、刑法的否定性评价四个特征。实质方面,笔者认为对行犯的共犯性是在有责性层面实现的,是犯罪的共同而非行为的共同。其次,关于对行犯的关系论。笔者施以较大笔墨研究了对行犯的归属,也即对行犯与共同犯罪、必要共犯的关系,国内学者呈现两种观点,即归属论与分离论。笔者区分了各概念所属的法律体系,认清各概念所包含的不同层涵义,提出应承认我国共同犯罪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研究时将共犯、必要共犯、对行犯作为犯罪前阶段的功能性概念使用,从而得出对行犯归属于共同犯罪的结论。对行各方样态中,认为对行各方仅限于正犯,不包括狭义共犯,且双方是单独正犯。当对行犯一方行为出现正犯与共犯竞合时,以独立的共犯形式吸收从属的共犯形式来解决,罪名确定上以正犯罪名定。再次,关于对行犯的处罚论。对行犯的处罚范围应严格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不再适用总则任意共犯的规定,而对于单向入罪的不罚一方并非永远不可罚,当其行为超越刑法的容忍程度便纳入刑法视野成为可罚行为。最后,关于对行犯的完善问题。在着手认定上,应以对行一方的着手作为对行犯着手认定的标准。在既遂问题上,以区分类型的方式探讨各类型对行犯的既遂标准。笔者认为所有对行行为均予以犯罪化是不合理的,也不赞同将对行双方一律定同一罪名,这样会触碰刑法的底线,抹杀罪名的区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