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竞争法规制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ham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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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竞争中,用户数据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逐渐成为互联网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用户数据抓取行为便成了互联网经营者争夺数据资源的一种方式。用户数据抓取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对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造成妨碍,这一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纵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用户数据抓取行为进行规制,但是,在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有法律对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存在一些困境。因此,本文以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基础理论为逻辑起点,结合我国和域外国家对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情况,致力于解决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用户数据抓取行为存在的问题:第一章是对用户数据及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基础理论分析。用户数据是经营者付出劳动形成的劳动成果,经营者基于劳动价值理论享有对用户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并且在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用户数据对经营者来说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用户数据抓取行为是互联网经营者为了提升自身竞争优势,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其他经营者收集的用户数据的市场竞争行为。经营者抓取其他经营者收集的用户数据的行为具有“搭便车”的典型特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道德相违背,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章是对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现状分析以及对当前存在的规制困境的总结。我国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现状包括规则现状和司法现状两个方面:规则现状方面,法院普遍适用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即以商业道德的伦理性标准来判断用户数据抓取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也有法院在认定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时尝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条款。司法现状方面,法院主要通过“权利化”侵权行为的裁判思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对用户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现状的分析,可以发现当前主要存在法律适用模糊不清、认定规则过于僵化和救济制度效果不佳三个方面的规制困境。第三章是对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域外国家规制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情况分析。虽然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与我国并不完全相同,但各国对于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规制问题都是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多元化利益保护为目标,因此,对于美国和德国的用户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经验,我国可以在立足于现实困境的基础上进行如下参考与借鉴:我国用户数据抓取行为规制中的“权利化”认定规则可以转变为利益衡量的认定规则,这有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多元化利益保护目标的实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领域行为保全制度与美国的禁令制度相似,可以借鉴美国禁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学习德国严格的行政监管制度,增强我国行政机构在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中的重要性。第四章是用户数据抓取行为规制的完善建议。经过上述分析,本文试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层面对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进行完善。首先,在立法理念上秉持谨慎的规制态度,表现为对一般条款的限制性适用,同时可以将用户数据抓取行为以在互联网条款中增加列举项的方式进行类型化规制,实现一般条款对类型化条款的让位。其次,在现有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一般条款进行解释增强其适用的准确性,对于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认定,应当转变以往的“权利化”认定范式,以多元利益衡量的方式对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性质进行界定,并细化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最后,可以将权力下沉到行政机构,发挥行政机构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中的重要作用,并完善用户数据抓取主体的行政责任,还可以尝试通过行业自律规范对互联网企业进行正确引导,实现对用户数据抓取行为的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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