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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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法庭科学日益兴盛,越来越多的科学证据进入法庭,鉴定意见作为科学证据的代表更是成为了刑事诉讼所必不可少的证据种类之一。与此同时,诸多与鉴定意见相关的负面问题也频繁出现,例如,辩方无法有效知悉鉴定信息,鉴定人不出庭,质证的内容过于形式化等等。根据研究者的统计,《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8)白皮书》中提到的46件冤假错案,其中39件案件与鉴定意见被错误采信相关。这足以表明,在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质证环节出现了突出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与鉴定意见相关的法律规范需要梳理,以了解规范的体系及相应制度的变动背景;同时,需要进行实践案例的个案分析及拓展研究,以提炼和聚焦核心问题;在此基础上,再将视野部分投向域外国家,展开更具针对性的比较研究。其中,主要围绕鉴定意见质证的主要内容,程序及专家同行评议等三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并为我国的刑事鉴定意见质证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具体而言,论文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刑事鉴定意见质证问题概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鉴定意见的概念,特殊性,分类及表现形式等基础性理论进行了介绍,以求对刑事鉴定意见这一特定证据种类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理解。第二部分则以鉴定意见质证为主题,对鉴定意见质证的主体,客体以及质证手段的特殊性进行了阐释,并对其诉讼价值进行了深入论述,从而为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的深入展开铺垫进路。第二章,我国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的规范和实践问题。在我国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中,虽已有对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的改进,但仍需不断健全。刑事司法实践也表明,鉴定意见庭审质证走过场现象依然较为严重,“庭审质证”几乎等同于“庭审示证”,质证的功效未能有效发挥。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鉴定意见庭审质证的内容过于形式化,质证主体通常将质证的重点放在结论上,容易忽视对鉴定过程和原理详细的质证。其次,鉴定意见庭前信息披露效果不佳,鉴定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庭审缺少询问规则的指引等程序性问题。最后,我国虽然设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推动控辩双方进行实质质证,但该制度本身仍存在缺陷。第三章,刑事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的比较法考察。本章主要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鉴定意见质证理论、规范及实践。首先,从各法系的鉴定人资格及其出庭入手,结合庭审质证以及如何保障质证效果等方面分别展开论述。虽然两大法系对于鉴定人资质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差异,但均要求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而在不同诉讼价值取向的引导下,两大法系的鉴定意见庭审质证过程展现出了较大的区别,英美法系专家证言质证过程有完备的询问规则和询问内容予以支撑,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庭审质证规则较为简单,询问内容也更关注鉴定意见的形式内容。在质证效果保障方面,英美法系设有专家证言庭前开示制度,而大陆法系则赋予诉讼参与主体聘请己方专家协助质证的权利。可以发现两大法系的鉴定意见质证程序各有优劣,应当从中探寻出相应的共通原理以资借鉴。第四章,我国刑事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的完善路径。在我国,刑事鉴定意见质证过程中所体现的不足之处,如鉴定人不出庭,法官对鉴定意见一定程度的“盲从”等问题实际上反映了我国卷宗主义盛行的现状,也是侦查中心主义的部分反映。解决我国刑事鉴定意见质证走过场的困境,就必须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追求程序公正,以此作为改进的指导思想,同时结合域外经验的具体借鉴从而形成适合我国的具体完善路径和对策。首先,在质证内容方面,应当强调以鉴定意见的科学可靠性作为质证重点,同时形成合理的质证方法。其次,要以合理的质证程序推动质证的深入发展,包括建立鉴定意见庭前开示制度,提升鉴定人出庭的可能性,形成有序的询问规则等。最后,从专家辅助人入手,通过完善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角色定位和介入诉讼时间等内容,促进专家辅助人针对鉴定意见的内容展开实质性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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