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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新股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对于公司而言利多于弊,但对于股东而言,股权融资将稀释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减损股东权益。作为抵御新股发行所产生的稀释效应的利器,股东优先认购权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予以了立法确认,对于保护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具有重大现实意义,但我国理论界对股东优先认购权研究甚少,实务中也忽视了股东的优先认购权。本文试图通过对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研究,结合我国新股发行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立法建议,希冀有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新股发行时的权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六章。第一章对有关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各种概念和称谓进行比较借鉴,采用“股东优先认购权”概念作为此种权利的称谓,并详细诠释了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内涵,在抽象性及具体性的股东优先认购权两个层面对比剖析该权利的法律性质,同时论述了抽象性的股东优先认购权与具体性的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关系,第二章介绍了当今世界主要的两种立法模式,即法定主义立法模式和任意主义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第三章探讨新股发行对股东共益权价值及自益权价值的稀释效应,如赋予股东以优先认购权将在抵御稀释效应方面展示强大的预防功能,因而股东优先认购权对于保护股东权益具有实际意义,同时通过对比研究不同的理论学说,论证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法理基础。第四章主要研究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在主客体方面的适用范围,对比研究其他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践,研究了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股东优先认购权的不同适用处理方式,对我国今后的股东优先认购权的有关适用范围方面的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五章论证我国股东优先认购权的立法应采用法定主义模式并规定严格的排除规则,通过对比研究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行权条款规定:如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或数额、权利期限、权利告知、权利凭证的记载及转让等,从保护股东权益角度出发,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第六章提出了我国股东优先认购权有关救济途径的立法建议,主要有五种方式,如请求停止新股发行、有关新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请求法院责令公司股东大会重新做出决议赋予其优先认购权、请求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购买异议股东股份、请求侵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