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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后官僚时代的来临,行政过程中责任的担当日益成为公共行政的显性话语。更多地关注公平、更多地注重对公民负责以及更多地彰显服务性,成为当今公共行政重构的主要价值导向,也是构建责任政府的核心目标。同时随着社会事物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的提升,行政过程中的裁量性日益凸显,行政裁量逐渐成为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主要特征。而行政裁量既不应是毫无法律约束性的随意选择,也不应是价值无涉的简单刻板地僵死套用规则。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裁量是一种行政责任的再生产。行政裁量的实施是以实现行政责任为终极导向的,它关涉到价值选择、利益协调以及权益保障,是行政责任实现的重要场所。
公共行政是法律从属性与裁量性的对立统一体,这就意味着行政裁量是一种在事实与规范之间运作的行为。其实质可以理解为一种积极的治理场域:一种与传统单向的、静态的行政模式的决裂,追寻一种更体现合作性、更具有价值意涵、更有效的促进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实现的行政范式。行政裁量在有效执行行政权的前提下,要注重公民的参与和对话,注重权力的服务性,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在行政裁量治理场域的实践过程中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实现。
在价值层面,行政裁量应力求体现代表性。代表性意味着公共行政人员承担着对公民负责的职责,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而非价值无涉的命令执行者。这是对行政裁量的内部立法,它不仅关乎理念,也指涉一种能力。行政主体首先要坚持公益取向,坚持“总体”和“公共”的优先性,注重全面考虑相关个体和群体的要求,注重妥善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注重长远利益而非当前利益,力图克服在裁量过程中利益代表的不平衡;其次要秉持公正立场,在进行价值判断与政策选择中严守“公益”和“公共利益”立场,要用公益原则来指导其纯粹“执行”以外的权力意志与行为;并尽力做到个案公正,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作出唯一正确合理(公正)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正确地贯彻立法原委,而不是在法律留给的空间内随心所欲;再次,作为一种能力,行政裁量主体在裁量实践中要进行反思性的判断,必须审慎的反思自己的行为动机,将自己的局部行动偏好与以公共利益为最高指示的道德规范相对比,通过调试自己的行动偏好而使自己做出来的行动符合伦理规范,真正将公民的权益保障和维护从概念转化为实践。
在运行层面,行政裁量应关注回应性。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它传达着政府与大众双方的诉求与期望;作为一种互动过程,它既是公共服务型政府运行的社会条件,又促进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发展的时空结构上表现出一种延伸性。行政裁量与相对人接触的直接性和具体行政事件的复杂性,使其不可避免地成为“回应性的决策”。首先强调实质正义。避免由于过分追求形式正义而导致行政价值的丧失,有失公正和公平。其次,自上向下对公众负责。区别于对上负责的责任方向,回应性强调责任对象是要对机构所要实现的目的和所要服务的社会群体即公众负责。再次,“目的控制”代替“规则控制”。认为负责任是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而不是写在文本上的规则。行政裁量的沟通性特点奠定了行政裁量的行为具有交涉性,即具有双方互动性,而非单方意志的强制执行。同时,行政裁量也具有主体间性的特点。因此,为了维护公民权利从而做到公正的裁断,要让公民切实地参与到行政决策的过程;出于保护相对人的权利、体现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对于重大行政决定要实行听证制度;给公民和组织以申诉和表达的机会,并在协商过程中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促使行政裁量更具有公正合理性。这些都是回应程序的典型实践,是保障回应性的有效举措。
总之,行政裁量场域是责任政府构建的微型缩影,行政裁量的执行性以及不确定性使其站在“责任履行”潮流的风口浪尖之上,对其进行有目标的价值规范和实践指导是实现对公众负责、增强政府威信目标的必由之路。行政裁量的过程,是政府责任再生产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