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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是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因其规模化、商业化等特点,其在发展进程中能对环境产生重大影响,而从规范农业产业化的角度来说,除了农业市场的调节手段,政府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手段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这对矛盾还未能寻求到平衡点,政府传统考核机制“唯GDP论”的大背景下,如何使政府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发挥保护环境的职能作用,这成为农业产业化进程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现阶段,我国农业产业化表现为经营市场化、管理企业化、生产专业化、发展规模化等特征,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农业生产污染、农民生活污染、农村企业污染,因此,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的环境污染产生了新的特点:具有内源性的农业生产、生活污染由来已久,呈现出规模化的趋势;具有外生性的农村企业污染异军突起,呈现出更进一步的趋势,但归根结底,生态农业产业化将会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价值选择。因此,这也给我国环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理论依据出发,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考虑,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政府的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应从政府环境综合决策、政府环境管理、政府环境问责三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而具体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现状可知,农业产业化进程中环境污染政府责任的法律规制在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设置、政府环境法律职责、政府环境法律问责等三个方面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职责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规划制度、政府环境监测和监察制度、政府农业环境补贴、农药化肥农膜等的监督管理、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传递等政府职责的落实等。因此,要正确理顺政府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对环境污染防治应承担的责任,应从政府环境责任主体的合理设置和权限范围入手,通过健全政府环境法律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通过完善政府问责机制,加强政府的执行力,最终克服环境法在农业产业化进程中有效性不足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