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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文本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基于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现状、不足的剖析以及相关学术观点的梳理,对于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及落实税收法定主义的时代背景下赋予和扩大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现行法制框架下扩大地方立法权的路径选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文章首先分析了在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时代背景下进行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相关论题研究的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并对国外内研究现状尤其是围绕“税收立法分权”、“税收法定主义”、“税收授权立法”等命题的学术争议进行了综述、评论。其次,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并具体交待了本文的研究思路及拟得出的学术观点。最后,简单描述了本文的结构安排。第二章为地方及地方税收立法权概述。在对地方税收立法权相关基本概念进行界定的同时,着重就“地方”之内涵、层级及立法主体等进行重点剖析。本文主张: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不得违反现行《立法法》;享受税收立法权的地方层级应当仅限于省级政府;应当是省级权力机关而非政府机关享受税收立法权限。第三章为中外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配置研究。该部分在总结概括国内外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中产生的问题做了分析,找出了我国与外国在此方面的差距。我国地方政府总的来说处于缺少课税权的状态,地方现行部分立法权力是通过法外途径获得的,远远无法支撑起地方自治的局面,也远远不能达到财税法治的要求。西方典型国家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实践经验可为我国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第四章是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与现实依据。从理论上来说,地方税收立法权与税收法定主义并不冲突,地方行使税收立法权既符合宪法基本原则又契合税收法定主义;由现实层面而言,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是促进政府规范履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落实财税法治并最终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需要。第五章为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现路径。针对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存在的问题,结合对《立法法》的文本分析和理论研究,文章对扩大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具体路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地方税收立法权确实有扩大的必要性,但是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要有一定的原则,否则地方税收立法权将会成为不可控的权力,所以地方税收立法要建立权力清单。为了契合税收法定的精神、不突破《立法法》的原则,我们主张建立以法条授权为主、特别授权为辅的地方税收授权立法模式,并且要注意处理好地方税收立法中的几种关系。第六章对全文进行了总结,还阐述了笔者对于税收授权立法和税收法定主义的一些认知,并对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