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特列夫自然法思想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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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法学家登特列夫是现代自然法理论复兴运动的代表人物之一,其法律哲学与政治理论的核心就是自然法问题。登特列夫重点研究与探讨了历史上的自然法学说、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关系以及公民服从法律的义务等问题。罗马法的突出特征在于其具有普遍的效力,而普遍有效性得以成立的基础是自然法。中世纪的自然法理论为世俗的伦理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使得理性与信仰共存。自然法理论到了17、18世纪逐渐演变为一种自然权利理论,构成了美国、法国大革命的理论基础。登特列夫晚年将自然法理论划分为技术论的自然法理论、本体论的自然法理论、义务论的自然法理论。由于技术论和本体论的自然法理论都存在缺陷,登特列夫倡导一种义务论的自然法理论,其核心命题就是讨论价值作为责任的基础的最终存在性问题。在法律的本质问题上,自然法学说坚持法律的本质是理性,从而必须应对唯意志论伦理学、法律实证主义、“伦理国家”学说的挑战。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上,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假定是法律与道德密切结合,但并不排斥两者区分的可能。“鉴别特征”理论无法有效地区分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区别的关键在于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被实践的方式不同。在服从法律的义务问题上,登特列夫认为自然法本质上就是有关个体和公民服从法律之义务的理论,甚至可能是唯一有效的理论。当然,这同时也是政治哲学中的政治义务问题。我们在服从之前必须先明白应当服从谁,必须区分合法性与正当性。合法性只是正当性的前提,只有那些符合特定的价值的权力才有可能转化为权威,得到人们的自愿服从。公民负有服从法律的义务,但不是绝对的,对于那些严重侵犯人权的法律,公民有权利不服从。这种部分服从的理论也是自然法学说的应有之义。登特列夫试图超越当时流行的法律实证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范式,以批判和包容的态度重新检视自然法学说的遗产,为自然法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有力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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